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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城区教育网点布局规划,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剑光三小进行扩建。为认真做好剑光三小扩建所涉房屋的补偿安置拆迁工作,确保该扩建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屋估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该地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及摸底情况
该学校扩建范围内所涉及拆迁房屋参差不齐,有些条件很差,经初步摸底,扩建工程涉及拆迁房屋17幢,面积2860平方米,拆迁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该扩建工程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包括不明建筑年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人及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承担
该扩建工程的房屋拆迁人为市教育局,房屋拆迁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所需全部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三、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1、依法办事原则。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定程序。
2、坚持实拆实补结合成新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核实拆迁评估项目和补偿金额。
3、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其中之一的办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拆迁步骤
1、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发放正式丈量通知。
2、由依法产生的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土地进行丈量和评估,市公证处对丈量的面积进行证据保全,通知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到场。
3、将拆迁房屋、土地的基本情况及拆迁补偿公布于众,核实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属产权调换的产权人,先申报领取搬迁完的申请书,经拆迁工作机构实地验收合格后发放选房序号,选择货币补偿的申报领取搬迁完验收单后凭此单待领补偿金额。在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并自行搬迁完后,水、煤气、电、闭路电视、电话、网线及时报由各相关部门自行拆除。
五、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及方式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照评估机构实地丈量、实地评估确定的价格执行。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实行楼层分类价补偿。
2、拆除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3、拆迁房屋层高2.2米以下至1.6米的部分实行按评估价并结合成新后的50%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不予产权调换),1.6米以下的按50%以内的比例进行补偿。
4、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2元/平方米补给,选择产权调换的按4元/平方米补给。
5、拆迁过渡期限为贰年,临时过渡补助费从搬迁之日起至贰年内按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分期支付,原则上不延长过渡期,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半年内按每月6元/平方米支付,再逾期的按每月9元/平方米支付(还迁到位停发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壹年的过渡补助费。
6、拆除围墙补偿,眠砖补偿30元/平方米,一斗一眠墙补偿25元/平方米,斗砖墙补偿20/平方米补。乱砖墙补偿10元/平方米,空院水泥地面补偿15元/平方米(按10公分计算)。
7、安置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还一,结合成新结算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地址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老城区羊口爪咀安置点或新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区域安置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为鼓励被拆迁户面向市场购房,凡选择货币补偿方案的,一律按实拆面积奖励50/平方米。
8、产权调换面积多或少的结算。安置面积少于被拆迁人的拆迁面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成新结算(以评估机构估价为准支付),安置房面积多于被拆迁人的拆迁面积(10平方米以内)按楼层平均价880元/平方米结算,再超面积(10平方米以内)按楼层平均价1300元/平方米结算,如果超面积20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结算。
9、奖励办法:被拆迁人凡是在规定时间内配合丈量房屋、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按时搬迁的房屋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奖励。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提前一天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私房产权),集体住房每提前一天奖励200元,最高不超过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