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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稀土矿石联合治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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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稀土矿石联合治理方案

近年来,随着稀土矿产品价格的大幅飙升,一些不法分子见利忘义,铤而走险盗采稀土资源。特别是近期,我县少数地方又出现了较为严重盗采稀土的现象,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干扰了我国稀土开采的基本政策。为切实有效地打击非法盗采稀土行为,根据今年2月16日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关于依法开展稀土专项整治的讲话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稀土矿产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肃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在全县范围内形成打击盗采稀土的高压态势,杜绝我县盗采稀土行为发生,促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根本好转,确保人民生命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非法盗采稀土矿产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公安局、环保局、水利局、安监局、工商局、供电公司、德胜镇、熊村镇、潭溪乡、社苹乡、樟溪乡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林业局下属站、所以及各村组要加强辖区的巡查,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发现盗采稀土情况要进行调查登记,主要调查山权业主、非法采矿人以及山权租用方式等情况,并迅速向各上级部门报告。

对破坏森林资源、林地资源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供电公司要将发现的盗采稀土矿点的电力线路以及电力设备全部拆毁,并且不得为盗采矿点提供电源。

(三)县林业局在乡(镇)政府的配合下对发现的盗采点林地权属以及林权出租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及时查处。

(四)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集中行动,县公安局、林业局、环保局、水利局、安监局、供电公司以及相关乡(镇、场)要全力配合,每月至少集中整治一次。具体时间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县公安局根据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报告或者不定期对非法盗采稀土点进行突击检查,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

(六)辖区乡(镇)政府在县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安监局等部门的配合指导下,对稀土盗采点进行环境恢复治理

(七)县工商局对流通领域的稀土产品进行监管,发现有非法运输稀土产品,依法对其扣押。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场)、德胜企业集团、县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县委、县政府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尽快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行为。县政府每15日对专项行动调度一次。

(二)联合执法,务求实效。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形成强大合力,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整治必须达到“三不留三断绝”标准,即不留工棚、不留设备产品、不留人员,断绝水、电、路。

(三)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舆论宣传,适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单位要派记者跟踪报道现场专项行动情况,曝光非法采矿行为,营造打击非法采矿的舆论氛围。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专项行动,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采矿行为,对在专项行动有功人员也予以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落实责任,严肃查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对稀土盗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非居民点用电的架设必须凭相关部门正式文件或有效证照,并留资料备查。对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不依法查处,为非法采矿提供条件,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采矿活动的有关单位及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机制,保证长效。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部门必须对打击盗采稀土行为进行定期清查,每月月底将发现的稀土盗采情况以及查处情况上报县政府和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发现盗采稀土行为情况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