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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我县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转移农村人口,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尤其是进城务工有一技之长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通过政策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在县城区建设新市民公寓,使其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得到解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建设地址和规模
11年度新市民公寓建设选址在县城洪门工业园C区,一期占地约10亩,建设规模10000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新市民公寓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确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面向在县城区务工、有一技之长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实施原则。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主要政策依据,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限定销售价格、限定供应对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
3、工作目标。以逐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为目标。建设规划合理、功能齐全、标准适度、质量优良、经济实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的新市民公寓。
三、实施范围及对象
范围对象:县范围内进城务工农民。
四、住房建设标准和购房价格
(一)住房建设标准。
1.建筑面积控制在60—85平方米/套(根据各种户型住房的实际需要套数,统筹安排建设)。
2.住房装修标准执行(外墙为普通涂料或磁砖,室外门窗为铝合金,室内现浇楼面,卫生间、厨房地面防水,水、电上户到门口,进户门为普通防盗门)。
(二)销售价格。
实行明码标价,销售最高价格以建设主体建筑建造成本价为基准价,销售价格由县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地段,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县政府确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合理核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11年度新市民公寓最高售价为880元/平方米。
新市民公寓内的车库、店铺可由开发商自行定价销售。
五、工程的运作方式
县房管局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县房管局负责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公开招标。凡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具有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开发企业,均可在资质等级证书所规定承担的开发业务范围内参加投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建设。开发建设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建成后由开发企业按政府的最高限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县房管局摇号分配后如有剩余,剩余住房按最高限价由政府回购。
六、招标方式
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竞标,通过资格预审,评标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项目开发企业。
七、投标要求
参加投标的开发企业,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企业简历、主要业绩情况和投标书。
投标开发企业报送的投标书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方案、设计图纸及综合说明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竣工验收后的管理模式;
(四)违约责任。
投标开发企业对招标文件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日前向县房管局提出书面咨询,县房管局应在接到书面咨询后三日内作出书面解答。投标书应加盖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报送县房管局。投标书一经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八、新市民公寓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捆绑招标。
九、建设政策扶持
1、凡申购新市民公寓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办理好新市民公寓的房屋产权证后,均可将户口迁入县城区,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2、积极引导各银行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对新市民公寓开发建设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力度。
3、参照国文件精神,对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证照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县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主要有: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环境评估费、室内环境检测费、工地围墙广告费等。
十、部门职责
1、县发改委负责对新市民公寓项目进行立项。工程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县国土局负责将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项目小区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政府负担。
2、由建设局牵头,按照集约用地、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规划设计方案。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制定新市民公寓建设具体规模提供依据。
4、县发改委、国土、建设、物价、消防、人防、城管、环保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对新市民公寓建设涉及的审核审批发证等从速办理。
十一、申购条件
1、新市民公寓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实行“个人如实申报,用工单位评议初审,潋江镇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县监察局、房管局、劳动就业局参与共同审查审定,并逐级张榜公示。同时公开摇号分配的申请、审查、购买程序。
2、申购新市民公寓的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在县范围内的进城务工农民(男女不限),年龄18周岁以上;
(2)在县城区务工时间达1年以上,或与城区所在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
3、优先供应对象的条件:
(1)夫妻双方同时在县内企业服务的;
(2)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3)特殊工种或有特殊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申购对象所在的务工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较大的。
十二、监督管理
1、为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房地产管理局。
2、潋江镇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建立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新市民公寓的动态信息档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购买新市民公寓。
3、凡购买新市民公寓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新市民公寓”,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4、新购的新市民公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必须按申购时县政府核定的销售价格由县政府收购。5年后可上市交易,但应向县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税费减免等方面的具体优惠额度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一户只能购买一套新市民公寓。购买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购得的,在收回其购买的住房后5年内不得再申购新市民公寓。
6、对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大局为重,积极支持配合新市民公寓建设。凡涉及的项目审批、报批报建等,实行并联审批,特事特办,不得推诿扯皮,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和谐平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