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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县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进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确保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居住环境得到改善,根据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年内完成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决定成立县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四套班子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房管局、发改委、人防办、财政局、公安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局、商务局、城管局、地税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广局、交管大队、历市镇政府、街道办、消防大队、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房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负责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二、总体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一)总体目标任务
2011年完成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面积6.82万㎡,拆迁户448户。通过改造逐步改善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完善老城区的基础设施,促进我县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品位。
(二)计划安排
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县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6.32万㎡(其中:前程大道3.96万㎡、锦绣大道1.46万㎡、广州大道0.9万㎡)。
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胜利南路0.5万㎡老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胜利南路棚户区改造由县房管局为责任单位,其它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分别由历市镇政府、街道办、城投公司、城管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局等单位为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按年度计划做好项目调查摸底、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业主单位,严密组织实施,全面完成改造任务。
三、运作方式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要求,做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与城市拓展、城中村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运作程序和方式如下:
(一)运作程序
由责任单位会同县规划建设局明确改造用地范围、规划设计条件,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运作方式
1、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对有商业开发价值,自身能平衡的地块,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改造。
2、产权人合伙开发建设的模式。对资金不足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采取产权人合伙开发建设的方式进行改造。
3、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模式。由政府组织拆迁,将拆迁后的净地通过招、拍、挂出让,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对被拆迁群众,可采取原地以房换房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四、资金来源
(一)中央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投资补助资金;
(二)省、市财政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的资金;
(三)县财政自筹资金;
1、土地出让总收益不低于5%部分;
2、住房公积金净收益部分;
3、在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规定安排资金;
(四)市场化运作所得收益。
五、政策支持
(一)棚户区(危旧房)项目(包括所涉及的项目安置房和公开出售的商品房)实行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征收(供电部门的收费按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文件标准的80%收取)。
(二)人防工程由政府另行选址建设,免收人防设施工程易地建设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地下室均按普通地下室设计建设。
(三)按照充分利用土地、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规划设计条件可适当放宽,在符合日照系数、处理好与宗地相邻关系的情况下,采光日照间距可根据规划条件和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不设置电梯的入户高度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改造区内新建住宅的保温节能可采取“3选2”(即门窗、屋顶、外墙保温3项中选2项)。凡不必限高部分,容积率可适当提高。
(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小区范围内外管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邮政、广电、移动、联通等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出资同步改造建设。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发改委与供电部门共同确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五)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挖掘道路、拆除公厕或垃圾站及迁移电力、供水、供气、邮电等杆(管)线,一律免收补偿费,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新建设或恢复。
(六)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放运输车辆通行证,公安、交通、城管等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扣车、罚款。
(七)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与原拆迁等面积免征营业税和契税,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实行即征即返。
(八)公安、教育等部门应根据被拆迁人提供所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内房屋拆迁安置凭证,及时为其办理迁移、落实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手续,享受安置地入学的同等待遇,并免收有关费用。
六、组织实施
(一)相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中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对参与工程建设和监管的工作人员实行科学有效的奖惩制度。
(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积极支持配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1、县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协调,争取国家、省有关补助资金;
2、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条件设置和办理行政审批项目;
3、县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的土地出让和项目用地手续的报批;
4、县财政部门负责国家和省政府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的拔付及项目资金运作;
5、县房管部门为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和各相关责任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
6、县供电、供水、电信、广电网络公司、移动、联通等部门负责按规划要求出资,同步迁移并改造项目范围内、外管网;
7、县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收费项目按文件规定优惠政策执行;
8、县公安、教育等部门负责办理项目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落实义务教育入学等手续,并免收有关费用;
9、县文广部门负责项目内文物的界定和保护工作;
10、县监察部门负责全过程监督;
11、历市镇政府、街道办负责项目所涉及群众的协调工作。
(三)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必须加强对各个项目的调度、协调、监督和服务,按照“每周一调度,每月一督查,每季一考核,半年一通报,年终总兑现”的要求,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牵头责任单位的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