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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做好我市补助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切实履行政府告知义务,严格按政策办事,认真做好申请、审核、认定等工作,确保在9月15日前将统计数据上报赣州市民政局,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费发放到每一名审核认定后的对象手中。
二、对象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1、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即将颁布)实施前入伍;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3、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4、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政策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4、省民政厅《关于确保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
四、发放标准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五、实施步骤
从8月23日起至9月30日,全市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取证阶段(8月23日--9月4日)
各乡(镇、街道)要在本辖区内广泛采用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及时将有关政策向社会广泛宣传,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递到每位对象,确保政策的宣传面达到100%,切实履行好政府的告知义务。确保本市范围内符合政策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登记率达到100%。要核准并统计好今年满60周岁和明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书面申请、《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批表》及《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信息采集表》要按表中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写,不得有缺项;要按照规定,收齐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身份认定依据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要集中查阅档案的,要与市人武部取得联系,组织人员进行集中查阅。
第二阶段:审核公示阶段(9月5日--9月12日)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民办发〔2011〕11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统一调查、档案复印、初步审核,并在9月8日前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组成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审核认定小组,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和把关,符合条件的,将名单发回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经此程序确认身份的,由乡(镇、街道)将农村籍退役士兵人员的银行帐号收齐,备作社会化发放或一卡通发放生活补助金之用。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市民政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对象所在乡(镇、街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第三阶段:汇总上报阶段(9月13日--9月15日)
各乡(镇、街道)要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汇总成《××乡(镇、街道)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人员统计表》、《××乡(镇、街道)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人员花名册》,并统一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统计表、花名册各一份(以文本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于9月15日前上报赣州市民政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阶段:建档和录入数据阶段(9月16日--9月30日)
在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后,市民政局着手建立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档案,档案中应有以下内容:1、退役士兵写好的书面申请;2、《60周岁以上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登记审批表》;3、《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4、认定属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的依据,即:个人原档案中的入伍、退伍登记表、退伍证、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5、近期免冠彩照;6、有异议人员的会审纪要(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必须做到齐全,并于年底统一录入民政部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把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保证力量,落实经费,确保按时按质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2、准确把握政策。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好相关政策,严格把好政策关、程序关、材料审查关,并指导各村(居)委会的工作。要加强工作衔接,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3、落实责任追究。此项工作时间短、任务重、工作量大,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严肃纪律,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人员身份的认定不错、不假、不漏,经得起上级的核查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