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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失地保障制度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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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失地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济、劳有所为、增收有路”,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范围

在我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后以村小组为单位完全失地或人均实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在册的失地农民(含原户籍是农村户口因各种原因转为城镇户口,且现在本村居住生活又有住房的本村村民。不含按政策安置了工作并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户口在本村小组已嫁出的女儿及其子女,父母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经过劳动部门招工的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户籍迁出县域人员)。

二、保障内容

我县失地农民保障内容为“三条保障线”、“三项扶助政策”:

1、基本养老保障。失地农民(仅限农村户籍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提前纳入新农保,缴费标准设为100、200、300、400、500元/年五个档次。二是县政府为年满60周岁的失地农民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三是县政府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助缴费30元。

2、基本医疗保障。失地农民可自主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基本生活保障。按户籍性质,对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未享受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等有关国家政策扶助生活待遇的,统一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每人每月100元。今后视县财政支付能力适时调整保障标准。

4、优先就业扶助。免费参加就业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县里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自主创业扶助。凭证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失地农民创办企业减免有关规费。

6、助学济困扶助。失地农民子女在落户新址就读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失地农民子女在接受学历教育期间,符合条件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补助。

三、实施步骤

我县失地农民保障工作从2011年11月份开始实施,逐步确保各项待遇得到落实,具体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30日之前)。

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办事机构,逐级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及时召开全县失地农民保障工作布置会议及在金川镇、大洋洲镇召开全镇失地农民保障工作动员大会,然后由各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使失地农民保障工作的相关政策传达到每家每户、每个村民。

(二)资格认定阶段(12月15日前)

1、核定失地农民村小组。由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及有关乡镇根据村小组被征地情况,确定失地农民村小组。

2、个人申请。属失地农民村小组的村民,由本人自愿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失地农民保障申请审批表》。

3、公示审批。①村委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登记,对申请材料和申请对象家庭信息进行核对汇总,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3天。对符合失地农民保障条件且群众无意见的,将申报审批表和名单上报乡镇。②乡镇接到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后,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农业综合服务站、土管所人员对申请人失地状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复核。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将复核结果报县农业局。③县农业局用5个工作日核对失地农民情况后,在失地农民所在村的村务公示栏中公示3天,确定无疑议后转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④县人劳社保局用5个工作日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享受失地农民保障待遇的村民,建立《县失地农民保障对象备案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反馈到县农业局。

4、发证告知。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人劳社保局发放《县失地农民证》。各相关部门根据审批后的《县失地农民保障对象备案表》做好相应待遇政策的落实。

(三)待遇落实阶段(12月31日前)

领取了《县失地农民证》的村民,可享受《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县失地农民就业援助暂行办法》、《县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暂行办法》规定的“三条保障线”、“三项扶助政策”。

四、精心组织

1、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失地农民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失地农民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老建办、有关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调度失地农民“三条保障线、三项扶助”政策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劳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劳社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部门各抽调一名同志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失地农民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同时,建立县失地农民保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县失地农民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县人劳社保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失地农民保障有关工作。

2、明确责任。县失地农民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失地农民保障相关工作负总责,并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股室(分管领导和承办股室负责人以及抽调人员名单请于11月30日前报县失地农民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建立失地农民“三保障、三扶助”运行机制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既各负其责,又协调配合。县农业局负责失地农民的审核工作;县人劳社保局对失地农民保障工作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并负责发放《县失地农民证》和失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专户并负责规范资金管理运行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抓好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助学济困工作。

3、强化宣传。失地农民保障工作是为策应我县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进一步加快,妥善解决因征地而产生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民生的施政理念,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操作性很规范的重要工作。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将这项惠民政策原原本本地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通过宣传将全县上下的思想统一到保障失地农民根本利益的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惠民工程办好办实。

4、务求实效。县失地农民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失地农民保障和救助机制上,认真调查研究,严格操作程序,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失地农民保障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