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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人员救济监管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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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人员救济监管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等五个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立足于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加快推进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身建设,为完善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2、总体目标:从2012年开始,在全县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通过3至5年的努力,力争使救助管理站达到机构健全、机制灵活、设施完备、设备配套、操作规范、管理科学、制度完善、经费落实、服务文明、环境整洁、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民政局、综治办、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教体局、人保局、火车站、妇联、团县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弋阳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具体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垦埴场、街道办以及村(居)委会成立相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临时救助点,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食品、衣物救助。社区咨询点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咨询、引导和解释工作。

三、救助范围

坚持“主动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根据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特点,重点对城区的主要街道及人口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市场、公园、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宾馆、街道十字路口、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四、工作任务

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宣传、劝导、教育和救助。对确因生活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无偿救助;对以乞讨为职业的人员,依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做到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无流浪乞讨人员。

五、职责分工

1、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救助管理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同时,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2、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要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以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城管部门在街头执法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或协助公安、民政等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时,及时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或直接护送到顶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办理病人交接手续。

4、卫生部门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重点做好救助管理站、定点医疗机构及联合帮扶小分队的经费保障。

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县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原籍工作,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7、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本地在校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8、人保部门负责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9、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10、各乡(镇、场、街道)和村(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地派出所查询情况负责对在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义务,做好临时安置和护送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本辖区在外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为保证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建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主持,各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工作。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具体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对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失误的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七、工作要求

1、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特殊,实施救助管理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乡(镇、场、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2、各乡(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救助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选拔服务意识强的同志充实救助管理干部队伍。要教育救助管理干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

3、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媒体和社区居务公开栏、宣传栏的作用,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要通过新闻媒体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假装残疾、以假乱真、强讨硬要、拦车乞讨,租借、组织和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予以曝光,以教育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