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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市羡毒企业改革工作的统一布置和安排,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搬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改制实施方案。
一、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为目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转换企业产权,置换职工身份,落实职工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改制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有情操作,可持续发展,前后统一。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县搬运公司是我县港口唯一一家物流企业,1951年由县搬运工会成立发展起来的县办大集体企业,主要经营港口进出货物、砂石的中转堆放以及装卸运输业务。曾经是我县交通行业的骨干企业,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一定贡献。近年来,由于港口进出货物量急剧下降,货物搬运装卸业务严重不足,公司主要业务转为砂石堆放,全员下岗,2009年起公司实行整体租赁经营。县搬运公司现有土地(包括经营场地)约120亩,房屋8栋4047.74m2,现有职工222人,其中退休职工113人,在册职工109人,按年龄分,女满45周岁与男满55周岁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下同)6人,女45周岁与男满55周岁以下103人,享受遗补人员50人。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档统计,需置换职工身份109人,累计工龄约2750年,女45周岁与男55周岁以上年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生活费累计234月。
(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帐面反映:
1、资产情况:截止2010年7月31日止,搬运公司帐面反映资产总计为671.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械设备低值易耗品)515.9万元,土地资产评估值待评估,其他应收款47.2万元。
2、负债情况:截止2010年7月31日,经审计局确认负债总额3.9万元(其中流动负债3.9万元)。
3、所有者权益情况:截止2010年7月31日,经审计核定,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67.6万元。
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最后以审计报告为准。
三、资产处置
按照都发文件精神,经评估确认后企业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由县政府先行收购进入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再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挂牌出让。
四、改制成本筹集
企业土地、房屋、机械设备、设施出让变现资金,未变现前由政府筹集垫付所需改制成本。
五、债权、债务处理原则
根据清产核资评估报告,企业的债权债务按以下原则处理。
1、银行债务由政府出面处理。
2、职工拖欠企业的款项,经核实后,在发放安置补偿费、生活费款项中扣除或用现金偿还。
六、安置办法
(一)职工身份界定和工龄计算原则
1、职工身份、参加工作时间、年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阅本人档案确定,若档案内出现前后时间不一致时,以最早填写的履历表为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的年龄界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体查档审查为准。
2、工龄、年龄截止时间2010年12月31日止。
3、在编在岗职工在人事劳动部门无档案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提供真实有效依据,经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劳动部门据实建立个人档案。
(二)在册职工安置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不参与身份置换,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1)企业为职工一次性缴足基本养老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限,职工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社保待遇,其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自20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13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费至退休年龄。
(3)不享受身份置换补偿金。
(4)先由企业按规定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按2009年平均基数确定,每年递增15.1%(其中企业负担应缴金额的十一分之九,个人负担应缴金额的十一分之二。)再由企业在改制时一次性为每人缴纳1.6万元(含大病统筹)医保费,从2011年1月1日起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
2、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职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1)发放职工身份置换安置补偿金,标准为:职工每年工龄按300元补发。工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至2010年12月31日止。原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负担应缴社保的七分之五,个人负担应缴社保金的七分之二。企业缴纳部分在改制时一次性缴足;个人负担部分在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中一次性扣缴,不足部分由职工个人用现金缴足。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职工社会保险金缴足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补足15年。1995年以前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缴足15年。养老金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方法、比例同上(企业负担七分之五,个人负担七分之二),扣缴身份置换补偿金不足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用现金补足,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缴标准按企业原申报基数测算,没有申报基数的(含社保未入网人员)按逐年社保缴费基数计算。
(4)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应续接社保关系,履行缴费义务,以提高退休后的工资待遇。
(5)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职工,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住院医保。
3、对不愿参加身份置换的职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报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置换身份,将其人事档案转入县技工或人才交流中心,不享受单位改制待遇。
4、伤残人员安置
伤残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按下列规定享受待遇:
(1)工伤待遇享受对象:
A、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含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的对象;
B、因公受伤,但未及时办理伤残等级鉴定,未认定伤残等级的,按规定程序补办工伤认定和其伤残等级鉴定手续的。(即企业认定是否因公受伤后,再由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县人事劳动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组织鉴定并确定伤残等级,此项工作待职工身份置换后进行)。
(2)工伤伤残补偿标准:
A、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级依次为16、14、12、10、8、6个月的基本档案工资;
B、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10级依次为40、34、28、22、16、10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C、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依次为12、11、10、9、8、7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
(3)复转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不再重新鉴定,因旧病复发,本人提出申请经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可重新鉴定。伤残补助1—4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5—10级的对应上述职工伤残等级标准享受伤残补助待遇。
(4)非因公负伤,患病的职工不享受上述待遇。
5、退休职工安置
(1)退休职工不再缴纳养老保险金,退休金计发标准按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发放方式仍然由县社保局按社会化方式发放。
(2)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金由企业一次性缴纳2.3万元给县社保局后,从2011年1月1日起,退休职工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
5、职工遗属安置
符合国家规定的遗属补助对象,改制时由企业一次性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已故职工未成年子女按2010年12月31日时年龄至18周岁,一次性发放,每人每月发给70元;父母配偶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每人9500元;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8000元;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7000元;7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6000元;75周岁以上的4500元。父母的遗补费按其子女供养关系比例承担(上述中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合本数)。
七、职工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按照县房管局制订的《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拆迁安置方案》执行。
八、其它相关问题
(一)改制后职工(含退休职工)的人事、工资档案移交县改制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职工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转移手续,财务帐转入主管部门管理。
(二)改制后职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低保手续,享受低保待遇。
九、加强领导
在县推进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县搬运公司改制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