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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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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2012年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实施好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服务农业的技能,增加农民收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配合国家在农业领域和农村地区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带头人培训,引导农民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农民就地就近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业劳动力向农业产业延长链转移,由单纯外出务工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转变,由服务城市发展向支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转变,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培训任务

2012年我市示范性培训任务7750人。其中农机手200人,沼气工100人,村级动物防疫员100人,机防手100人,农村建筑工匠150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100人,其他7000人。各县(市、区)和市级培训学校任务分解表见附表1。

三、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身体健康的农民。凡有培训意愿者,可凭本人身份证就近申请参加培训,获得项目资助。

2、培训范围:今年我市将围绕农机使用和维修、沼气工(含沼气生产、维修、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机防手、农村建筑工匠、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六大专业进行培训;围绕服务当地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开展培训;针对有外出就业意愿的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开展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3、培训时间:开展农机使用和维修、沼气工(含沼气生产、维修、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机防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村建筑工匠等六大专业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7天;开展有外出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培训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天。

4、完成时间:2012年12月底完成培训任务。

四、培训资金

1、分级筹措。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补助标准为人均360元,省财政按人均20元配套。我市、县(市、区)应按人均10元安排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经费。

2、直补农民。2012年我省补助资金按不同培训专业实行差别补助。其中农机使用和维修、沼气工(含沼气生产、维修、服务)按每人5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机防手、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村建筑工匠、乡村旅游服务员按每人43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开展外出转移就业培训的按每人36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培训补助资金继续采用培训券补助的方式直补农民。

五、组织实施

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包括引导性培训和示范性培训,其中引导性培训仍不少于8个学时。培训机构与市、县(市、区)农业局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签订条款,制定培训方案,开展招生,组织学员参加培训。要根据专业编好培训班次,并制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教学实施计划表》(见附表2),报县(区)农业局审核备案。在实施教学过程中,按培训班次填写《阳光工程教学计划进程表》(见附表3),建立《阳光工程学员培训台帐》(见附表4),培训台帐将作为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培训结束后,培训基地要加强对学员的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六、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今年阳光工程工作时间紧、内容多、要求新,各项目县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强对阳光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项目县农业局既需要做好阳光工程与其他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衔接,还需要做好内部的相互协调配合,各项目县能源、农经、种植、农机、畜牧和开放办等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人才需求,积极配合阳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抓好分类培训的组织工作。

2、规范机构认定。各项目县阳光办要根据阳光工程的新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新增加一些培训机构。要严把培训资质关,认定有培训资质的单位承担培训任务;遵循认定程序,适当控制培训机构数量、择优确定。对上年已认定的培训机构,要重新进行审查,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对往年未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工作做得不好的培训机构一律取消阳光工程的培训资格,不再承担今年的培训任务。鉴于2012年新增了农机使用和维修、沼气工(含沼气生产、维修、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机防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乡村旅游服务员、农村建筑工匠等工种,为确保培训任务完成,如果认定的培训机构缺乏师资或实习条件,可采取与县级农业推广机构或其他单位合作办学的形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按照要求做好培训工作。各项目县阳光办认定培训机构后,要向社会公布各培训机构承担的培训任务、补助标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落实项目监管。

(1)坚持“第一节课”。各项目县阳光办要把上好“第一节课”作为加强项目监管的重要环节。在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上,分管阳光工程工作的领导必须到班,并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和项目实施有关要求;农业、财政部门要共同到场核实学员身份,检查招生简章,指导学员签名,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学员手上,告知学员培训券的金额,介绍培训券的使用方法。

(2)强化监督指导。各项目县阳光办要加强对各培训班次的随堂抽查、培训台帐、检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农业、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同时到场,并填写《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见附表5)。认真对各培训机构的学员培训台账进行审核,指导规范填写培训台账。督促培训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教材建设,对于今年新增培训专业,各地原则上实行统一培训教材,做到人手一份。培训大纲和教材分别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指导培训机构建立统一的学员培训档案。

(3)严格财务制度。各项目县财政部门应负责培训补助资金兑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培训补助资金报账制度和程序,禁止将资金先行切块拨付到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地今年先期已开展的培训任务,按照以往阳光工程资金报账程序,经审核后进行拨付。

(4)实行动态管理。各项目县要以培训质量为标准,建立培训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培训任务向培训积极性高、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倾斜;对培训进展慢、确实难以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培训机构,及时调整其培训任务。

(5)统一装订档案。各培训基地应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建立统一的学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开班申请和批复、教学计划(或大纲)、第一节课学员签到表、培训台账、学员信息登记表、教学计划进程表、验收申请和结论。培训档案应装订成册,并配制封面,封面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期数、培训时间、专业、学员人数。

4、按时上报信息。2012年阳光工程学员培训信息采用《阳光工程进展表》(见附表8)的格式报送,各项目县须于每月25日前将附表8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汇总(含市本级)于每月30日前报农业厅。

5、加强宣传报道。各项目县要加大对阳光工程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不断充实宣传内容,突出“阳光工程”品牌,重点宣传各地典型经验和典型学员事迹。各项目县每月至少应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提供2篇以上宣传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