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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县农田水利建设奖补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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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县农田水利建设奖补方案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明、投入不足、发展滞后、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日趋突出,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和农民修建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为推动社会办水利,拓宽融资渠道,增强水利活力,提高水利设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目的和意义

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资金扶持、技术服务等办法,坚持以奖代补的形式,倡导民间资本投资水利产业,鼓励群众投工投劳或集资兴修水利,推动全县水利冬修全面展开。彻底改变小型水利工程传统的公益型观念,改变由国家投资,政府包揽一切的做法,树立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水是商品的意识,有效调动群众兴水积极性,形成国家、集体、农民三方合力共同兴建和管理农田水利工程的新局面。

二、以奖代补方式

(一)以奖代补对象和工程范围。

以奖代补对象为以项目受益区农民用水户协会为单位的农民群众集体,工程范围以农田灌排小型水利工程为主。在年度水利冬修工程中,凡新建山塘堰坝或扩容增蓄,新建排灌渠道或整修跨行政村排灌渠道,兴建小型机电排灌站、排涝等工程土石方量达4000立方米或工程投资3万元以上的单项(有县级或县级以上资金投入的工程除外)工程,均可申报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项目。县水务局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合理排序,经确认后实行先干后补,完工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给付以奖代补资金。

(二)项目审查、验收程序。

1、凡申报的工程项目必须先由工程所在乡镇水管站制订方案,经乡镇审查汇总后,向县水务局正式申报;云山水库管理处可直接向县水务局申报。申报内容必须明确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内容、工程量、总投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然后由县水务局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查,统一审定。经审定确认并明确奖补额度后,由县水务局统一通知实施。

2、经审定后的“以奖代补”工程,必须按设计完成施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完工,由项目所在乡镇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县水务局申请项目验收。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成专门验收组,统一进行测量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一次性付以奖代补资金。凡工程质量不合格、未按审定方案完成任务的,不能支付“以奖代补”资金。

(三)项目奖励补助标准。

1、新建小型水库、开挖排灌渠道、塘堰坝除险加固、扩容增蓄等土方工程,按每增加蓄水1万立方米补助5000元(新建工程)或每完成1立方米土石方补助1—3元(改造加固工程)的标准进行奖补。

2、整修跨行政村排灌渠道达到2公里以上,按每公里3000元奖补。

3、新建小型排灌机站,按新增装机每千瓦800元进行补助;更新、改造小型排灌机站,按每千瓦500元进行补助。

4、兴建小型水工建筑物工程的,按每方混凝土120元,每方钢筋混凝土240元进行奖补。

5、开挖灌溉用机井的,包括电机设备在内,每口补5000—15000元。

6、采取上述奖补措施,当奖补金额少于工程投资的30%时,以工程投资的30%计,当奖补金额多于工程投资的50%时,以工程投资的50%计。单项工程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三、新建小型水利设施经营管理

(一)权利。

1、按照“谁建设、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新建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凡新建小型水利设施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独立支配权,在使用年限内允许继承和转让。

2、大力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模式,增进农民群众的民主管理意识,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的主人翁作用。县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农民用水户协会注册、登记提供方便,除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3、投资者有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权利,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水价由经营者和有关用水户代表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4、投资者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可以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建设必要的生产设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综合经营活动。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投资者占有或经营的工程和资源,不得干预其合法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义务。

1、新建的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投资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3、投资者对水利工程安全和有效运行负责。要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工程设施的维修、检查和养护,承担小水库的除险加固责任。服从县政府防洪抗旱调度命令,承担工程的防洪任务。工程出现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保证农业灌溉用水,保障人畜饮水安全,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

四、资金使用纪律

县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以奖代补资金和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