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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物章程设置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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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物章程设置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府厅发〔〕96号)和有关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县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做好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板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内容。并以公开信的方式,发至每户一份,向人民群众详细宣传相关政策,要做到家喻户晓。

(二)做好摸底测算。实施药品零差率势必影响乡镇卫生院的直接经济效益,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近两年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药品收入、药品进价、药品加成收入和药品加成率等内容的摸底测算,为分配财政补偿提供依据,确保试点乡镇卫生院正常运行。

(三)做好药品盘点,规范药品管理。各医疗单位要对现有药品进行清点,核清种类、数量;对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进行分开摆放,并加以标识;做好药品价格公示准备,要根据自身实际制作滚动电子屏,公示药物价格信息;有条件的可启用医疗机构管理软件,实行电子化管理。

(四)加强政策培训。县卫生部门要对各医疗单位职工进行全员培训,使每个医务人员和职工都熟知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和相关政策,明确自身职责,从而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工作步骤

(一)年12月20日前,在我县虬津镇中心卫生院先行试点;年月日前,四家中心卫生院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包括执行省级集中网上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实行财政性补偿。

(二)到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县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三)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药品采购配送。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参加以省为单位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其它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方式暂由审批发证机关确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暂由企业按市场规律向符合条件、有质量保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基本药物由中标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企业统一配送。

(二)价格管理。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加强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单位基本药物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补偿报销。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减少的收少。补助资金按基本药物实施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前两年实际利润和定编医务人员三大要素测算,统筹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上年度预拨,下年度结算办法实施,以后年度政府补助经费根据运行情况适当调整。财政补助经费由省、县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财政补助经费与财政其它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

(四)考核评估。按照《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的分析评估和考核,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县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物价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领导为副组长和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发改委和县物价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县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产业政策;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县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它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应职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