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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厅发[]46号)文件精神,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市内暂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企业用工岗位和我市就业局势,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府厅发[]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和相关部门的配合联动,规范困难企业申报认定工作,落实帮扶困难企业“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措施,建立困难企业享受政策跟踪服务资料台帐,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维护困难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全市就业局势,努力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
二、政策措施
根据府厅发[]46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困难企业实施“五缓四降三补贴”的政策扶持。
(一)困难企业界定标准。本实施方案中所指的困难企业按照财企件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界定并报政府批准同意,标准为:在注册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四有三不”(即有市场、有订单合同、有信誉、有效益,不是高污染、不是高消耗、不是高危产业)且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符合以下5个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1)年第四季度与去年同期相比开工率不足70%,用电量下降10%以上,当年出现年度亏损的工业企业。(2)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0%以上,当年出现亏损的工业企业。(3)年一季度或上半年同比出现1、2类情况并亏损的工业企业。(4)年和年新办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工业企业。(5)其他特殊困难工业企业。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抚州市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工业园区困难企业认定由市园区委牵头有关部门认定、工业园区以外民营困难企业认定由市民营局牵头有关部门认定,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中央所属困难企业、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及各部门困难企业认定由市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认定,报市经贸委备案;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认定,由省经贸委牵头省有关部门联审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阶段性实施社会保险“五缓”政策。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经界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核准的缓缴期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满后企业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三)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标准。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年之内适当降低困难企业所缴部分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工伤保险按三类企业现行缴费比例下调0.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30%。严禁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四)阶段性实行三项补贴政策。(1)在结余失业保险基金能确保一年以上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参加了失业保险,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不减员或少减员(不超过企业参保人数的10%)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两项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执行,但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享受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执行期为年度之内,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2)对按规定提取了职工工资总额2.5%职工教育经费,并全部用于在岗职工培训的企业,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经费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的职业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为确保我市“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有序实施,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思明担任组长,市财政局副局长余作银、市就业局局长祝国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社保局局长张国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的主要业务科长和市业务经办机构分管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全市“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政策享受的申请办法。凡我市拟享受“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企业,均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市经贸委、市园区委或市民营局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2)《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3)详细书面申请。(4)对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已征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的原始凭证。
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交的材料包括:(1)市经贸委、市园区委或市民营局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2)《年度困难企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申报审批表》。(3)详细书面申请。(4)对享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已征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的原始凭证。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申请材料包括:(1)市经贸委、市园区委或市民营局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2)《失业保险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表3)。(3)详细书面申请。(4)企业制定的在岗培训、轮班工作或协商薪酬及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的书面文件。
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的申领办法按照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执行期限的审核办法。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情况,劳保部门要及时汇总,将汇总材料分交各业务经办机构,组织他们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规定认真测算“五缓四降三补贴”的政策执行期限,提出执行期限的初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三)政策落实的审批办法。“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落实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批。对困难企业提出的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各业务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执行期限分别提出意见,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将《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上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将《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汇总表》(见附表4)上报市政府核准,并连同《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一并报送市社会保险、就业经办机构汇总,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回复后执行。
对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各业务经办机构要分别与“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确保及时补缴到位。
对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要告知并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期满后自动恢复到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率。
2、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审批。“四降”的比例和方案经市政府批准,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将“四降”的比例和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科、社会保险、就业经办机构备案。
对困难企业提出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申请,各业务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执行。
3、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审批办法。对困难企业提出的“二补贴”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上,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执行期限,提出意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程序按月向财政部门提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申请,在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资金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资金向企业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配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通过编印政策问答手册、深入园区和企业座谈等形式,使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知晓政策、积极申请享受政策优惠,在稳定岗位、渡过难关的基础上,迎接新的机遇期的到来。要加大各地工作经验的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大力营造保护企业竞争力和稳定就业形势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园区委和市民营局要积极履行部门职能,加强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实行阳光操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操作,确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对有违反政策规定、徇私舞弊的,要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