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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按土地管理法新增补偿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5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实施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办发规字〔〕8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关于省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2〕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和三峡移民生产安置费补差资金(以下简称“两金”)使用实施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并制定“两金”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统一政策、统筹使用。各地要严格执行省里制定的统一政策,不得各行其是;资金要以项目方式统筹用于解决三峡移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得以现金方式直补到人。
(三)尊重意愿、阳光操作。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三峡移民意愿,实施管理实行全过程公开,各有关县(市)移民局要在三峡移民安置点村务公开栏张贴本实施方案和“两金”有关政策及“两金”项目审批结果(拍远、近照片各一张存档),并组织开展“两金”使用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着重讲清“两金”使用对象、人均标准、扶持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实施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为“两金”使用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打牢基础,确保三峡移民直接受益、公平受益、合理受益。
(四)维护稳定、促进和谐。要严格政策界限,精心组织实施,解决突出问题,有效改善民生,维护和促进三峡移民和谐稳定。
二、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全市接收安置三峡外迁农村原迁移民的村组和三峡原迁移民(含自主外迁三峡原迁移民)。凡是随迁人口和迁入我市后因婚取、出生等原因新增的非原迁人口,一律不享受该政策,已迁出或死亡的原迁人口作为使用对象的待遇不变。我市共有政府组织重庆市外迁安置三峡原迁移民725人,分别安置在邵武市63户285人、武夷山市45户205人、建瓯市24户104人、建阳市
33户131人;自主外迁三峡原迁移民8人,分别安置在顺昌县4人、政和县4人。
三、扶持标准
严格“两金”使用对象和标准,是保障三峡移民直接受益、公平受益、合理受益的基础。根据规定,“两金”扶持对象是我市各地接收安置的政府组织外迁和自主分散外迁的三峡库区移民。
按规定,政府组织外迁的三峡原迁移民,享受“两金”的全部扶持政策,人均按10610.47元(新增土地补偿资金8916元+生产安置费补差资金1694.47元)标准执行;自主外迁我市的三峡原迁移民8人,生产安置费补差资金由迁出地组织实施,在安置地只能享受新增土地补偿资金扶持政策,人均按8916元标准执行。
四、实施方式
“两金”一律实行项目扶持。重点用于解决三峡移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帮扶三峡移民发展生产,促进增收。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成立机构,制定方案。我市成立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和三峡移民生产安置费补差资金使用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起草“两金”使用实施工作方案,该项工作6月15日前完成。
(二)调查摸底。6月日前各有关县(市)移民局要对三峡移民生产生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增强三峡移民“两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审验身份。6月日前各有关县(市)移民局对政府组织外迁安置的三峡原迁移民,根据搬迁安置时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所签订的搬迁安置协议及三峡原迁移民花名册,进行身份审验;对自主外迁安置的,按迁出地提供自主分散外迁的三峡原迁移民花名册进行身份审验。同时各地要认真核实三峡原迁移民在居住地人口数量和外出人员去向。并于6月底前在三峡移民安置村公示经省移民局核备的市移民开发局制定的实施工作方案。
(四)申报项目。“两金”扶持项目由三峡移民“自选、自建、自管”,县(市)移民局“给予项目扶持资金、给予技术指导、给予监督服务”,并组织三峡原迁移民按人均标准和扶持内容
分户或联户填写《三峡移民扶持项目申报表(表一)》,所有申报人均要亲笔签名(已死亡者由填报人在“签名”栏内注明“死亡”),并要提交二代身份证、户口簿、项目扶持资金账户的
复印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各提交一份。提交的项目扶持资金账户与项目一一对应,且户名必须与对应项目的申报人之一姓名相符。《三峡移民扶持项目申报表》一式五份,经所在地村委会、乡政府审核签字盖章后,乡(镇、街道)、村、移民户各留存一份,另两份和上述复印件由乡(镇、街道)政府收集报县(市)移民局。该项工作于7月15日前完成。
(五)核查汇总。7月15日前各县(市)移民局根据上报的《三峡移民扶持项目申报表》和二代身份证、户口簿、项目扶持资金账户的复印件等,以村为单元,对扶持对象、扶持范围和申报项目进行核实审查汇总,并填制《三峡移民扶持项目明细表(表二)》一式五份。
(六)编制计划。在核查汇总基础上,由县(市)移民局编制《三峡移民扶持项目实施计划表(表三)》一式三份,连同《三峡移民扶持项目申报表(表一)》(附件2)一式五份、《三峡移民扶持项目明细表(表二)》(附件3)一式五份,经县(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县分管领导签章),7月20日前报市移民局审批(表二、三中“受益人”是指“两金”使用对象;“项目归类称”栏按“整修居住房屋、购买生产资料、创办小微企业、修建生产设施、其它等内容”,以村为单元合并同类为一个项目填写,其中“其它”一项必须填写具体实施的扶持项目)。
(七)审批计划。市移民局在7月25日前,对县(市)移民局编报的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并报省移民开发局核备后批准下达。
(八)公示结果。7月30日前各县(市)移民局和乡(镇、街道)政府组织三峡移民安置地村委会,在三峡移民安置点村务公开栏公示项目审批结果,并拍照存档。
(九)签订协议。8月10日前县(市)移民局根据经公示后的项目实施计划审批结果,分别与三峡移民安置地村委会(自主外迁三峡移民户)签订《三峡移民扶持项目实施协议》
(十)拨付资金。县(市)移民局在签订《三峡移民扶持项目实施协议》后,及时将核定的项目扶持资金拨付至三峡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确认的项目扶持资金账户。
(十一)账务处理。县(市)移民局应在《省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系统》“三峡移民资金”账套中核算“两金”。收到“两金”资金时,记入“拨入移民资金”;支付“两金”资金时,记入“移民安置支出-生产安置费”,并以村为单元,将《三峡移民扶持项目申报表》及《三峡移民扶持项目实施协议》原件、向项目扶持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银行凭证原件归入财务档案。
(十二)资料归档。9月10日前各县(市)移民局负责收集《三峡移民扶持项目明细表(表二)》、《三峡移民扶持项目实施计划表(表三)》等审批原件以及《三峡移民扶持项目申报表(表一)》、银行划转资金凭证、《三峡移民扶持项目实施协议》、原迁移民二代身份证、户口簿、项目扶持资金账户的复印件和审批结果公示照片等资料,以村为单元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十三)总结评估。市、县两级移民局于9月20日前负责对“两金”使用实施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我市三峡移民安置点安定稳定。
六、其他要求。
(一)因婚嫁、上学等原因户口已迁出或因死亡、失踪等原因户口已注销的三峡原迁移民,原则上由户口迁移或注销前所在的户申报扶持项目。确因婚嫁、招考、参军等原因户口已迁出并另立家庭户的,或服刑等原因户口已注销的,以及已离婚的,可尊重本人意愿,另立户申报项目。
(二)少数已举家外迁或长期在外生活的三峡原迁移民,应通知他们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原安置地办理项目申报手续。目前暂时无法联系的,待其提出申请时按规定实施。实施前,项目扶持资金暂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专户中。
(三)三峡移民户在申报项目时,原则上其属于扶持对象的家庭成员都要到现场在扶持项目申报表上亲笔签字,确认申报的项目和提供的项目资金账户。军人和行动不便等人员,确实无法到现场签字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委托书;在项目申报表中有死亡人员的,应提供安置村内死者相关亲属确认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账户的协议书。
(四)三峡移民在申报项目时,应按要求填报具有三峡原迁移民身份的家庭成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一折通”账户,作为项目资金账户。每户只需提供一个“一折通”账户。
(五)我市8名自主外迁三峡移民,其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工作单列进行,由现居住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实施,与政府组织外迁安置的三峡移民“两金”使用实施同步开展。自主分散外迁移民户到现居住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申报项目和签订《三峡移民扶持项目实施协议(自主外迁人口)》。其中,项目申报表格可参照《三峡移民扶持项目申报表(表一)》制定,
“项目扶持资金”栏只填写“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额度,“村委会(公章)、乡(镇)政府(公章)”栏合并改为“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章、公章”。其他程序按政府组织安置的三峡移民“两金”使用实施办法执行。
(六)各县(市)要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我省《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开展工作,进度要服从质量,要以移民直接受益、社会稳定和谐为原则,统一口径、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切实做到扶持对象不扩大,扶持程序不变通,扶持效果不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