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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石材业整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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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石材业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年初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关于整治石板材行业污染问题的重要精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切实解决石板材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推动石板材行业做大、做强、做优,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指导,以改善石板材行业的污染现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的,以“堵疏结合、扶优汰劣、整合提升、综合治理”为原则,以查处石板材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为突破口,促进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推动“三个历史性转变”,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张皮”的问题,实现经济发展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

二、整治目标

本次石板材行业污染专项整治按“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统一监管,县(市、区)具体实施。在年7月11日前,全市石板材加工企业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或达标排放;石粉及废渣实现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辖区内已被污染的水系、沟渠、农田基本得到清理,流域水质得到改善,水质达到区域规划功能区要求;矿区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现象基本得到遏制,生态环境逐步恢复;石板材行业结构合理调整,规模化、集约化进程加快,促进石板材行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分散加工的石板材企业

1.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环境承载容量在月31日前完成当地石板材行业发展和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划定本辖区内的石板材行业禁止生产加工区、限制生产加工区和集中加工区。

2.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工商、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不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或者已建设但闲置等违法行为的石板材加工企业,拉闸停电,停产整治。整改一家,恢复一家,恢复要提高准入门槛。在整治期间暂停审批新建石材加工企业。

3.福鼎、福安、古田、寿要加快建设石板材加工集中区,引导企业在年12月31日前迁入,对生产较大规模(锯机4台以上)的企业,允许就地限期治理(禁止区除外),在规定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整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4.重点整治分散在主要流域和各县(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沿岸的石板材加工企业。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河道堵塞的石板材加工企业,必须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下令依法关闭。

5.严格限制新建石板材加工企业,鼓励、引导现有小规模加工户采取合伙制或股份合作制,走集团化、规模化、科技化发展道路,改进生产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新建石板材企业必须进入政府规划的集中加工区内落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集中整治石板材集中加工区的环境问题

1.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经济、法律等措施,加快引导企业进入园区生产。

2.在建的石板材集中加工区必须加快完成园区道路管网、水污染处理设施、石渣堆放场等方面的建设。在建和已建的石板材污水处理厂要限期完成主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标准化排污口的建设,实现远程实时监控,保证达标排放。

3.规范石板材集中加工区建设。园区落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保、工商等部门相关规定办妥证照,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同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私设排污管线偷排、漏排污水及弄虚作假屡查屡犯的石板材污水处理厂,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规范建设集中式石渣堆放场。各乡镇应根据当地石板材企业生产规模配套建设集中式石渣堆放场,堆渣场的选址和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环保要求规范建设。在建的集中式石渣堆放场要加快建设进度,限期完成并启用。对已堆满石渣,不能再使用的堆渣场要责令限期覆土恢复植被。

(三)集中整治矿山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

1.年月日前,国土部门依法暂封非法石板材开采矿点,确保荒料停止供应。各矿点只有在取得环保部门和国土地矿部门的联合通知后方可复采。

2.严格执行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及水土保持方案,对现有的矿山开采企业,相关手续办理不全的,责令限期补办。

3.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及安全隐患综合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好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环境安全以及尾矿恢复措施。对已造成的生态破坏,分步治理,逐渐恢复。

4、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采矿点在赛江、交溪流域和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以及城镇周围一重山或在防护林、特用林林地和其他“禁采区”范围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矿点必须责令关闭,并落实生态恢复措施,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石板材行业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监察、发展改革、经贸、环保、国土、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电业、工商、卫生、安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政府主要领导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五、部门分工

(一)组织部门要把环保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地方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环保单列乡镇考核制度,落实“环境问题没有解决好的乡镇,党政一把手不能提拔、不能调动、不能评先”和“各类评先创优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在申报审批时必须先征求环保意见”的规定,以提高领导干部环保思想认识。

(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环保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问题。对于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要引导、鼓励、扶持石板材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等工作。协同环保部门重点查处擅自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污染物及被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

(四)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石板材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排污的石板材企业依法查处,需要移送的案件按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移送。

(五)国土资源局要依照《土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清查无审批手续、乱占乱建的非法排污企业,对现有的违反规定的石板材企业,要求依法清除地面附着物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加强对矿山的管理。

(六)电力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提供的违法排污的石板材企业名单采取停电措施。整改到位后,依据环保部门的验收文件,方可恢复供电。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许可审批手续,要将环保审批列为企业经营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石板材加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九)建设部门要督促石板材生产加工所在地执行省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政办44号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动包括以石板材粉渣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十)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石材行业监督和管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石材行业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监督,加强职业危害项目监测和员工健康监测、培训,查处严重违法行为。

(十一)石板材分布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日常性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石板材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同时,石板材行业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地区,乡镇政府还应做好厂群调解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

各级政府,特别是石板材行业污染严重的环保单列乡镇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石板材行业污染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克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强调发展、先污染后治理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观念。成员单位要相互协作,狠抓落实,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石板材行业污染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制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限期完成辖区内的石板材行业污染整治工作。严格执行环保单列乡镇考核工作和“各类评先创优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单列乡镇考核低于80分,乡镇书记、镇长不得提拔、调动和评先。自年以来,从单列乡镇寿武曲镇、屏南屏城乡、福鼎秦屿镇党委书记岗位上提拔的领导干部暂停分管工作,回到原乡镇,与当地政府一起抓好石板材行业污染专项治理,直到治理结束,通过验收后回新岗位履职。执行《市环境保护约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组织约谈。对限期未能完成石板材行业污染专项整治任务的地方,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市里不予审批、审查该地的建设项目。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行政监察,对石板材整治工作不到位的个人和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政府引导行业商会进行自律管理

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要指导和鼓励石板材加工企业成立行业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作用。行业商会应当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废弃物回收利用,并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本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于已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的生产加工区,其行业商会还可制定污染防治设施营运准备金制度,由企业出资,行业商会根据环保部门定期与不定期的监测数据,量化核拨给环保设施营运单位污水处理费,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营运单位的经营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四)强化舆论宣传,加大污染防治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石板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各级石板材整治领导小组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整治工作信息管理及报送工作,每半月编发和按时报送一期工作简报和石板材整治最新进展情况。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难点问题要及时报告。

七、阶段安排

(一)自查摸底整治阶段(月日-月28日)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调查摸底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石板材行业污染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石板材行业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月28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督查和整治阶段(月日-6月日)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石板材行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和整治,月日前报送集中加工园区建设进度表,确保在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月日前报送石板材行业污染专项整治阶段性报告,市石板材行业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总结阶段(6月日-7月11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总结石板材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并以石板材行业污染专项整治为突破口,扩展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市、区)于7月5日前向市石板材行业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上报《石板材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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