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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提高村庄规划建设水平,完成好我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政办〔〕173号)和《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原则。根据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广大群众意愿,编制规划。重点解决农村的“脏、乱、差”和基础设施不配套的问题,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2.坚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原则。引导拆旧建新,整治“空心村”,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为主。严格按照《省村庄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3.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要尊重客观规律和农民群众的意愿,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控制好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要注重山区不同村庄的地域环境、经济条件和民俗风情等特点,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把村庄建设规划与自然环境和谐共融,突出南地区的传统建筑风格,丰富当地的文化内涵。
5.坚持“基础先行、务求实效”原则。要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引导村庄建设从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入手,集中力量搞好村容村貌的整治、水利、文教、社会福利、医疗、卫生等基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6.坚持“现代与传统相结合”原则。对保存较完好的传统村落形态和风貌的村庄提出具体整治和保护措施,对已构成影响和破坏传统村落形态和风貌的局部地段和建筑物,提出整改措施,处理好建新村与保护古村落的关系。
二、编制任务
主要包括:①全县未编制规划的村庄;②年以前编制规划需要修编的村庄。详见附件《县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和年(含)前编制规划的村庄分布表》。
三、组织领导
此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时完成。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县委农办、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规划建设局、县委农办、国土资源局一名分管领导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的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规划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规划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规划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指导作用,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引导和督查,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有效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并做好村庄规划技术审查和依法报批等相关工作;各乡镇要成立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四、规划经费
规划编制经费主要由规划编制主体单位负责筹集,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确保规划严格按照《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的深度和要求进行编制。
五、编制主体
全县未编制规划的18个村庄中有1个村(石山村)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外,根据规定,由县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有2个村(龙翰村和大坂村)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规定,由县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其余15个村庄规划由相关乡镇组织编制。
年以前编制规划需要修编的123个村庄中有1个村庄(仙境村)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外,由我局组织编制,其余122个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由各乡镇负责。
以上村庄规划应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成熟一批评审一批的原则,集中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六、编制进度
各相关单位应制定村庄规划的编制计划,根据计划抓紧开展编制工作。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未编制规划的18个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于2013年4月底前完成村庄规划技术审查、成果验收和报批等工作;2013年底完成年以前已编制规划的123个村庄和需要提升规划的村庄规划修编工作。
七、编制要求
各编制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含村庄规划专项资质)和乙级以上建筑设计单位编制,也可筛选、指定若干在省内从事规划编制多年、具有良好市场信誉的设计院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大专院校名单提供给相关单位挑选,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等相关规范要求。村民建房应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进行审批,无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的村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