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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加快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纪要、市物价委《关于市区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区政府第4号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凡属新城区规划范围(万安、双阳全境及河市部分区域)内所有使用自来水及自备水的单位及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方式
1、区农水局统一协调征收事宜,其中万安区域内使用自来水的由万安自来水厂代征,使用自备水和市区域内使用自来水的由区水政水资源管理站代征;
2、使用自来水的单位、个人的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水费一并征收;
3、使用自备水的单位的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随水资源费一并征收。
三、计量方法
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排放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的90%计算。其它单位或个人的污水排放量按自来水、自备水和水利工程原水用水总量的90%计量。
四、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暂批定0.3元/吨(按本方案第三条计量方法所核定污水量计费)。
征收范围内放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业污水排入城区污水管网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其污水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一级或二级标准的,经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局共同核定,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标准的50%计征;达到三级标准的,按规定标准征收;超过三级排放的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按50%标准计征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
五、征收时间
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以11月份水表抄见数为准)。
六、代征手续费及使用范围
污水处理费收入按月划转区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接受审计监督检查。
代征手续费(按征收额的3%收取)由区财政局回拨代征单位,主要用于补助征收管理中的人员工资、宣传及适当的外勤补贴等费用开支。
七、其它事项
1、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区环保局不再向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个人收取排污水费,区建设局不收取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2、万安自来水厂作为代征单位之一,使用自来水水费单据(单据中注明代征污水处理费)。
3、对缓交的用户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并及时到区水政水资源管理站或万安自来水厂办理缓交手续。对拒交用户可采取必要的措施给予暂停供水,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拒缴或拖欠者承担。
4、征收范围内使用自备水的单位要及时安装水表,以便于准确计量。
5、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生产单位,其产品含水量应以区环保局、农水局的核定为依据。
6、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要强化管理,严格依法收费,努力提高征收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