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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省—201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森林防火工作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区当年森林火灾起数控制在1次以下,且森林受害面积控制在55亩以下,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及时更新森林火灾迹地,当年火灾迹地必须在次年春季造林结束前完成更新。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
1.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各有关街道、社区要全面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有关职能部门为具体责任人。要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和林区经营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年度要组织目标管理责任状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兑现奖惩规定,通报考核结果。
2.开展重点森林火灾单位整治。对森林火灾多发的街道、社区实行挂牌整治,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街道、社区,取消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在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3.建立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街道、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事机构,明确专兼职人员,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森林火灾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依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落实森林防火各项预防措施
1.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方案。在每年春季和秋(冬)季森林防火紧要期各组织开展1次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涉林社区要开辟森林防火宣传专栏,在进山路口或醒目位置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标语、横幅,要加强对林区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做到森林防火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建立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在防火期间,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对林区重要单位(部位)周边林缘的林下可燃物,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清除或烧除。在高森林火险期,要及时野外禁火令,及时查处野外违章用火行为,并建立对痴呆、弱智、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杜绝其上山玩火,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3.健全专职护林巡查制度。落实护林经费,完善护林防火巡山制度,确保护林人员认真履职,及时、有效管控野外火源。逢高火险期或重要节假日,各有关街道、社区要增加巡护人员,加大巡查密度,在主要进山路口、重点部位设立森林防火检查宣传站,把火种堵在山下林外,把野外火源管控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和山头地块。
4.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和《区森林防火值班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实行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不得迟报、瞒报火情,确保火情信息联络畅通。
(三)科学组织有效扑灭森林火灾
严格执行森林火情报告制度,做到火情早发现、火灾早扑救。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按照《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迅速组织、周密部署、科学指挥、安全扑救、有效扑灭,严防死灰复燃。森林火灾力争在4小时内扑灭,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查清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依法打击火灾肇事者。
(四)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防火宣传、巡山护林、扑火物资、防火林带建设抚育和扑火工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预算资金必须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1.要加强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按照省市要求备足各类森林防火物资,区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的各类扑火工具需满足300人以上的应急使用,街道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的各类防火物资需满足100人以上的应急使用,有林地的社区需备足20人使用的各类扑火工具。各级储备库要定期清点检修,及时补足,确保各类机具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2.要加强护林和扑火队伍建设。护林员和扑火队是森林防火的骨干力量,有林地的社区应配备有一名护林员,社区林地面积达3500亩以上的要配备两名护林员。有林地的街道要组建一支30人以上的森林扑火队伍、有林地的社区需有一支15人以上的森林扑火队伍,并按标准配齐防护装备和扑火工具。
3.要做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抚育。要按照“因害设防”的要求规划建设防火林带,重点在街道、社区界、山脊线、林缘山边建设防火林带,要加大对已建成的生物防火林带的抚育管理,提高生物防火林带对森林火灾的天然阻隔能力。
三、奖惩办法
(一)凡认真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年度未发生森林火灾或责任制考核成绩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二)凡发生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超过有林地面积1‰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凡森林防火责任未落实,造成森林火灾频发或由于指挥不力、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