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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根据《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无证非法采矿关闭率达100%,对越界开采、非法盗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取证及查处率达100%,杜绝因非法采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确保尾矿库和矿山地质环境安全。
二、全面排查
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对所有非法违法矿山进行彻底清理,逐一排查,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并于5月22日前完成全面排查任务。以下矿种应列为重点排查对象:稀土矿、饰面石材、建筑石料、高岭土、叶腊石。
三、严厉打击
各乡镇(场、区)及县直有关部门要于8月20日前完成严厉打击任务。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分门别类,依法查处或限期整改。以下行为列入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后继续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仍然继续开采的,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期间继续开采,矿山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继续开采的。彻底取缔非法采矿点,真正做到“两不留一毁闭”,即:不留建筑物、不留设备,毁闭矿井或回填采坑。严格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违规矿山,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检查发现持证合法矿山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四、明确分工
(一)各乡镇(场、区)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巡查,及时发现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以及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或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或有关部门。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无证非法采矿和越界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组织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其案件移送。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移送的涉嫌刑事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对非法获取和转供火工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经贸部门负责对非法经营煤炭行为依法查处,对为非法矿山提供、转供电力的行为依法查处,对稀土矿的非法交易行为依法查处。
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电力设备和设施,严禁向非法矿山提供生产用电。
安监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环保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企业依法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部门对县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企业,责令其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股非法采矿以及监管方面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县长王杰东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林志忠、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周任副组长,县经贸局副局长、财政局副局长、公安局副局长、环保局副主任科员、林业局副局长、监察局副局长、工商局副局长、安监局副局长为成员,负责对全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专项行动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周兼任,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胡坤发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指定一名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场、区)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共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良好氛围。县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对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综合治理。各乡镇(场、区)及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效推进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要通过专项行动,不断总结好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疏堵结合,形成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同时,要妥善处置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要开展治理,消除隐患、恢复植被和矿山生态环境。
六、强化督查
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大检查督查,强力推进专项行动,各乡镇(场、区)及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好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各乡镇(场、区)及县直有关部门于月22日前上报全面排查任务完成情况及《县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8月20日前上报严厉打击任务完成情况,9月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总结。材料统一报送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