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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财政监管体制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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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财政监管体制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业立县”发展战略,继续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激励性财政分配制度,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逐步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确保乡镇政府的正常运转。决定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实施方案

一、划分乡镇的收支范围

(一)乡镇收入的考核范围

1、工商税收:具体包括上划中央级税收收入和地方级税收收入。上划中央级税收收入含:增值税75%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60%部分,消费税。地方级税收收入含: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等。

2、非税收入:具体包括乡镇上缴的社会抚养费。

3、契税:具体包括由乡镇直接征收的契税(县财政直接征收的,不纳入乡镇收入范围)。

(二)乡镇支出的包干范围

具体包括乡镇在职在编的全额财政拨款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项目,确保乡镇机关运转的办公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交通费、维修费等公用经费,义务兵优待金,村干部补贴等支出。

全额财政拨款人员的离退休经费仍由县财政负担,不纳入支出包干范围。

二、任务与基数

(一)收入任务及基数

1、工商税收:分别以各乡镇前三年(即、、年)实际完成工商税收的10%、20%、70%的合计数为基数(镇工商税收基数以年实际完成数确定),工商税收基数每年递增10%。工商税收任务每年由县政府直接下达给国、地税部门,由国、地税部门分解下达各乡镇作为年度绩效考核任务数。东翰实业公司上缴国税税收从年起全部划归梅岭镇,原桥东镇、梅岭镇按4:6的比例分配办法取消,相应调整桥东镇、梅岭镇年国税税收任务和基数。

2、非税收入:社会抚养费以各乡镇前三年(即、、年)实际收入数的10%、20%、70%的合计数为任务。

3、契税:镇、镇征收的契税实行单列管理,核定镇、镇契税收入基数分别为150万元和120万元(一年一定)。其他乡镇征收的契税不下达任务及基数。

(二)支出基数

乡镇在职在编的全额财政拨款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项目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数额拨付(乡镇在职在编有工资基金没财政拨款或差额拨款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项目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数额减半拨付),公用经费按全额财政拨款人员年人均0.2万元计算(有工资基金没财政拨款或差额拨款人员年人均0.1万元计算),义务兵优待金农村暂按年人均0.28万元、城镇暂按年人均0.1万元计算,村干部补贴按每个行政村补贴两名村主干、年人均0.24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医保财政配套部分由县财政同县住房公积金办和县医保中心核算拨付,不拨付乡镇。

三、体制结算

1、工商税收分成:乡镇完成工商税收超基数部分的,给予30%的分成(镇给予10%的分成),超任务部分的给予50%的分成(镇给予40%的分成),完不成工商税收基数部分的相应等额扣减支出基数。

2、非税收入分成:社会抚养费分成按扣除县计生协会提取8%的救助贫困母亲幸福工程款后的60%回拨乡镇。计生纯女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由乡镇负责缴交。

3、契税分成:镇、镇契税收入基数内按10%给予协税经费,超基数部分按50%奖励。其他乡镇按实际入库数50%奖励。

4、跨乡镇招商引资办企业的税收分成: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跨乡镇招商引资办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综[]12号)文件精神办理。

四、奖惩办法

1、在本县域范围内,各乡镇(区)的税收不能跨乡镇(区)进行调整,若被查实有税收调整的乡镇(区),取消所有税收分成。

2、完成工商税收任务的乡镇给予奖励5万元,奖金用于奖励乡镇领导班子及有功人员。同时工商税收任务列入机关效能绩效考评,完不成工商税收任务的乡镇取消年终考评前三名的排名资格,乡镇长给予效能告诫,其他工作人员不能参与经济类的评优评先。

五、本实施方案自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年12月31日。

县工业园区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再延续一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分成办法为:以年工业园区财政县级收入为基数,基数内县与工业园区三、七分成;超基数部分五、五分成。税务征管经费由县财政先预付,年终由县财政与工业园区按体制分成比例分担结算。

县工业园区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及时划缴县财政的分成款,若不按时上划,由县金库直接从粤边界贸易加工区金库划缴。

边贸旅游区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边贸旅游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政[]综98号)精神,继续实行单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