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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县石油价格改革涉渔对象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石油价格改革涉渔对象财政补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99号)及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机动渔船生产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具备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县机动渔船,包括纳入渔业部门管理和已普查登记在册从事近海捕捞渔船、养殖船和辅助船,方可列为这次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对象范围。
(一)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经当年度检验合格的;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捕捞渔船还应当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并经当年度审验合格的;
(四)44.1千瓦以上(含44.1千瓦)渔船应配置渔业安全预警系统终端设备。
(五)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六)参保人员发票。
(七)持有效的船员证书。
二、补助金额的计算和确定
根据省里对渔船实行分类补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渔船管理实际,坚持先易后难,分批实施的原则。我县的机动渔船用油财政补贴第一次和第二次金额,首先对现已纳入渔政、渔监管理符合发放条件的机动捕捞渔船、养殖船、辅助船,确保足额发放,即第一次捕捞渔船每千瓦补贴68.42元,养殖船或辅助船每千瓦补贴27.34元。第二次捕捞渔船每千瓦补贴135.04元,养殖船或辅助船每千瓦补贴54.02元,剩余补助金额按纳入普查登记(非转渔)的符合发放条件渔船总功率数平均分摊,按照检验、登记发证进度,条件符合一批,发放一批,大约第一次捕捞渔船每千瓦补贴56元,养殖船或辅助船每千瓦补贴22元,第二次捕捞渔船每千瓦补贴112元,养殖船或辅助船每千瓦补贴44.79元,并按下列计算方式确定发放标准:
(一)每艘捕捞渔船(A类船)的补贴金额=渔船的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主机功率(千瓦数)×A类船每千瓦功率补贴金额(元);
(二)每艘养殖船或辅助船(B类船)的补贴金额=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主机功率(千瓦数)×B类船每千瓦主机功率补贴金额。
三、兑付的办法和程序
(一)机动渔船石油价格补贴原则上根据每年省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分批分次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由县财政部门一次性直接予以兑付。
(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市、县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石油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和要求,通过电视、广播或书面通告等形式在全县范围内公告,向广大渔船经营者告知石油补贴资金的安排计划、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兑付办法以及申报截止日期等。
(三)由渔船经营者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渔船石油财政补贴,填写《机动渔船石油财政补贴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或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包括所有参股人员);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4、经营者个人农信社储蓄卡;
5、捕捞渔船还须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书。
6、合法有效的渔业所有权证书。
7、参保人员发票。
8、持有效的船员证书。
主机功率44.1千瓦(含44、1千瓦)以上渔船,还应提供配置、购置渔业安全预警系统终端设备证明。经营者与渔船所有者不一致的,提供双方身份证明以及两者之间租赁、合作等关系证明。
(四)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进行补贴渔船经营者的分布情况和所在地乡镇类别,造册填写《机动渔船石油财政补贴发放花名册》送各乡(镇)政府,在渔船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如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向县渔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核查,并将结果向当事人作出答复。花名册应具体载明以下名称或事项:
1、渔船经营人姓名或名称(含所有参股的姓名);
2、渔船船名号;
3、渔船主机功率;
4、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以及捕捞许可证书(养殖船或辅助船除外)编号;
5、生产类型(捕捞、养殖、辅助);
6、拟补贴金额。
(五)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批分次确定的补贴截止日期,对公示期后无异议的、符合补贴条件的渔船,按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汇总表,并经单位经办人、审批人和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报送县财政部门。
(六)县财政部门根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渔船花名册,经审核同意的,将补贴资金通过农信社直接拨付到各渔船经营者储蓄卡,有多人参股经营的,按渔业所有权证书载明股份的比例分别拨付参股人员的补贴资金。
四、兑付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财政补贴工作实行县长和部门首长负责制。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的分配方案,将补贴资金通过信用社及时直接拨付到各补贴对象手中。如果经营者与所有者不一致的,应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落实到经营者手中。以股份形式制造或购买的渔船,由股份当事人协商''''决。
(二)石油价格改革的财政补贴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事关渔民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成效和社会稳定,县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监、船检机构要充分认识这一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认真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渔船用油财政补贴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设立渔船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并做好资金调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四)我县这次发放的补贴资金,因时间紧和船数、主机功率、船舶种类的变动因数较大,依照省、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补贴资金兑付,出现补贴资金不足以发放的问题,因此对已纳入管理,经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渔船先予以发放;对已普查登记持有效证件(非转渔),经核实符合兑现条件的也予以发放,不足部分在下一批次中申请省级渔业、财政部门调剂,对于补贴资金剩余的留作下批次调剂滚动使用。
(五)当年新造和购置的渔船可在本年度最后一批有剩余的补贴资金中发放。
(六)财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行为和挪用、截留、滞留、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