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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节能增效、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将节能作为推进全面转型、加速崛起的重要突破口。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和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减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把指标完成与措施落实相结合,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节能减碳考核导向作用,推动形成转变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确保完成年度及“十二五”节能减碳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年节能减碳目标完成情况及“十二五”节能减碳目标序时进度完成情况,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十二五”及年节能减碳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每项考核内容设置一定分值,总基准分值为100分。对个别内容设置一定加扣分分值。具体考核指标内容、评分标准和方法依据见附件。
节能减碳目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基准分值为40分,其中:年度目标10分、“十二五”目标进度30分。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为避免节能工作出现前松后紧和造成形势严峻局面,将约谈列为扣分内容,凡被市政府约谈的县(市、区),每约谈一次扣0.5分。在“十二五”目标进度考核中,对超目标序时进度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可加3分;对达不到目标序时进度的,完成进度在90%(含)至100%(不含)之间的扣20分,在80%(含)至90%(不含)之间的扣23分,在70%(含)至80%(不含)之间的扣26分,低于70%的不得分。
节能减碳措施为定性考核指标,基准分值为60分,其中:目标责任8分、结构调整7分、重点工程4分、节能管理23分、技术推广2分、经济政策2分、监督检查2分、市场化机制推广2分、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10分。在节能管理考核中,将工业节能设置为加分内容,即: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为同期单位GDP能耗下降率2倍以上的加3分,3倍以上的加6分。
五、考核评定
将考核结果评定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级,其中:评分在95及以上的为超额完成、在80(含)至95(不含)之间的为完成、在60(含)至80(不含)之间的为基本完成、在60以下的为未完成。
六、考核程序
2012年2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确定的年度节能减碳目标和工作任务,将年度本地节能减碳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将组织成员单位成立节能减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减碳目标完成情况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2012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各县、市、区节能减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七、奖惩措施
(一)各县、市、区节能减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全市节能减碳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取消其当年各类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为各级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等,并暂停对该地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对在节能减碳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