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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无证矿山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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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无证矿山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非法开采活动、依法取缔非法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证照不全的矿山,到年上半年,实现全县矿山开采秩序明显好转,非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取缔对象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

2、采矿许可证到期未经延续,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

针对以上2种情况,经过全面摸底排查、统计与分析,我县现有无证矿山共49家,均列入本次取缔的对象。

三、取缔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采掘、加工、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4、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四、工作程序

1、由县国土局和矿山所在乡镇政府依法分别将本辖区内已列入政府决定取缔的无证矿山作出取缔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牵头,县安监、公安、国土、工商、环保、林业、水利、交通、供电、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公告取缔的矿山实施取缔,并达到取缔标准。

3、取缔工作结束后,县政府按照各相关管理权限组织安监、公安、国土、工商、水利、环保、林业、供电、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照取缔标准,对取缔矿山进行验收。

五、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总指挥,县公安、安监、国土、工商、环保、林业、水利、交通、供电、监察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乡镇也应成立相应取缔工作领导小组。

六、方法步骤

按照先重点后一般、以点带面全面取缔无证矿山的工作方法,将本次取缔工作分三批、三个时间段进行(分批名单见附件)。

1、第一批取缔工作。取缔的对象是高速公路、省道可视范围的无证矿山及部份县道可视范围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盗采情节比较严重的无证矿山。

2、第二批取缔工作。取缔的对象是县道可视范围内的无证矿山。

3、第三批取缔工作。取缔的对象是非公路可视范围内的无证矿山。

六、部门职责

取缔无证矿山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本部门的无证矿山取缔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无证矿山的取缔工作。

县公安局:禁止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没有办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供应民爆物品,维护取缔矿山现场的秩序和矿区社会治安。追究盗窃矿产资源人员和暴力抗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取缔没有取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和经济主体,并达到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填实井筒、恢复地貌的标准。对盗窃国家矿产资源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县工商局:负责对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县政府决定取缔的矿山企业及时依法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县环保局: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采矿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安监局:负责认定矿山企业安全隐患,督促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整改。

县水利局:负责矿山水土保护的监督工作。对违反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矿山及造成水土流失的采矿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交通局:协助拦截无准运手续的运输车辆,对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影响交通安全的矿山予以取缔。

县供电公司:负责切断政府决定取缔的矿山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县监察局:监督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查处取缔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取缔无证矿山工作,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取缔工作的重要意义,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取缔工作。

2、明确责任,强化执法。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本次联合执法工作,明确并落实各相关部门在取缔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强化取缔无证矿山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3、抓好典型,强化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针对取缔的难点地区和要点矿山,加强调研与指导。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来推动取缔工作的顺利进行。

4、严格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对取缔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必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取缔工作按期完成。因组织不力,导致取缔工作实施不力或不到位的,严肃追究乡镇政府、部门负责人员的责任。

5、强化日常监管,巩固取缔工作成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非法违规现象反弹,巩固取缔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