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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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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重点内容和工作分工

重点范围:突出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15日至10月31日,按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重点内容: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或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3)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或违规排放尾矿的。(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农林水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2、道路交通。(1)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或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客运班线行驶的。(牵头单位: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农林水局、区交巡警大队等相关单位配合)。(3)酒后驾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无驾驶证、以及准驾不符的。(牵头单位:区交巡警大队,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农林水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3、建筑施工。(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3)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重点办、区农林水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4、危险化学品。(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3)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或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牵头单位:区安监局,区经济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5、水上交通。(1)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的;(2)违规建设港口泊位、桥梁,以及不具备生产作业要求且未通过验收的码头违规作业的;(3)内河和海上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配员不足,以及内河船舶违规参加海上施工作业的。(牵头单位:区交通局)

6、消防安全。(1)“三合一”、“多合一”场所;(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3)公共聚集场所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配备、管理不符合规定的。(牵头单位:区消防大队,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贸发局、区文体局、区工商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7、特种设备。(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2)违法使用无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的;(3)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规定监督检验的;(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即行施工的;(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6)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牵头单位: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林水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8、烟花爆竹。(1)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2)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烟花爆竹的。(牵头单位:区烟花办,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9、民用爆炸物品。(1)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行为的。(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经济局等相关单位配合)。(2)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存在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结合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重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单位集中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行动方案。

(二)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

本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在本辖区范围内,针对本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内容开展深入的排查整治工作。全区9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牵头单位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单位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乡镇(街道)、区直各牵头单位要按照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于11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情况报区安办。区安办汇总后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安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围绕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实现跨越发展这个中心,主动融入,主动服务,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领导、督促和协调。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十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坚持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即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注重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

(四)依法依规,严格问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根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实行严格、严厉、严肃的责任追究,据情对“一岗双责”责任单位负责人,地方政府负责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各级各部门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结合正在开展的道路交通集中宣传教育行动,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要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