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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执法制度方面,重点检查
1.各执法岗位的职责任务是否明确;
2.执法执勤的基本动作和语言是否规范;
3.受案登记流程及标准明确,所有案件统一归口专门部门登记管理,执法基础台账、法律文书、案卷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
4.案件取证的流程和标准是否明确;
5.扣押、收缴、追缴等措施的流程和标准明确,涉案财物及证据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政务公开制度和内部执法监督制度是否有效落实。
(二)行政执法监督方面,重点检查
1.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是否健全,对执法单位和人员是否实行平时考评、阶段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考评机制;
2.是否建立科学、系统的执法绩效考评机制,将群众对执法工作的评判作为执法绩效考评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3.是否建立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完整记载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培训、考核结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作为执法人员执法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执法人员的执法绩效与政治待遇等挂钩;
4.是否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涉法信访案件倒查制度,对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存在执法过错或违法违纪问题的,是否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主体方面,重点检查
1.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有越权执法行为的;
3.行政执法部门是否雇佣临时工、合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执法,或者指派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4.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或者行政执法证件与本人身份是否相符;
5.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拒绝出示或不主动出示、佩戴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
(四)实施行政检查行为,重点检查
1.未经省政府批准,随意在道路、车站设置收费站、检查站,或者依托收费站、检查站超越批准范围实施检查的;
2.实施临时上路检查,未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的;
3.实施检查、巡查时,未建立执法登记制度的;
4.脱岗、失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存在不作为违法行为的;
5.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内容和依据,未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或者重复检查的。
(五)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重点检查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权限,自行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年检、年审或者定期检验和审查的;
2.实施国家、省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3.违法委托其他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违法将行政许可职权交由中介机构实施有偿服务,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组织服务的;
4.办理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推诿、搪塞、刁难当事人,或者超越法定时限办结的。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为,重点检查
1.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者违反罚款规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收缴罚款的;
2.滥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相当,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3.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的;
4.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5.按简易程序办理不符合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
6.未按规定制作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7.实施罚没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或者将罚款以及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重点检查
1.违法采取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不送达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和扣押财物清单的;
2.未依法妥善保管扣押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擅自挪用、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的;
4.长时间扣押或者对封存的财物不及时依法处理、返还的;
5.对封存扣押物品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的。
(八)实施其他行政违法行为,重点检查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2.在执法工作中,存在刁难行政相对人,态度野蛮、粗暴等不文明执法现象的;
3.以罚代管、只罚不管,限期改正决定后,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的;
4.在车辆登记、年检,收取道路通行费,违法实施搭车收费的;
5.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未经衡器计量检测即实施处罚的;
6.办理企业登记工作中,违法实施搭车收费的;
7.不履行监管职责,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失察或监管不力的。
四、检查的方式及时间安排
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抽查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纠。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于年8月15日之前,对本地本部门的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于8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重点抽查。8月16日以后县政府法制办和县监察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组织开展重点抽查,重点抽查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重点抽查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自查自纠材料的单位作为重点抽查单位),并对有关单位重点进行明查暗访,主要采取查阅行政执法案卷、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尤其是企业代表等方式进行。重点抽查的具体时间和单位另行通知。
五、相关要求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是政府法制部门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经常性和基础性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能力,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高度来对待监督检查,并认真组织和配合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不足,由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及时指导并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和执法人员,除由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报县政府进行通报外,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