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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印发地名普查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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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印发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58号)和省、市下发的《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查清全县地名基本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我县地名标准化水平,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查清全县范围内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单位、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设施、纪念地旅游胜地、建筑物、海域、水系、陆地地形等12大类、117小类地名的类别名称、标准名称、别名、简称、地名发音、罗马字母拼写、少数民族语书写、使用时间、地理位置、地名含义、来历、历史沿革、地理实体概况、语种、密级、多媒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和相关属性信息。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县地名基础信息资料,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完成对重要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做好普查成果验收上报,为履行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供重要依据。

二、普查范围

第二次地名普查共分为12大类、117个子类。

(一)行政区域名称,包括省、设区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公所。

(二)非行政区域名称,包括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地片、区片、其它(如盐场)。

(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四)居民点名称,包括城镇型居民住宅区、农村型居民的自然聚落(自然村、片村、若干小自然村的总称)、政企合一型(工矿区中的居民点、农场中的居民点);

(五)单位名称,包括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军事单位、其它。

(六)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包括铁路、公路、街巷、车站、水运港口、渡口、隧道。

(七)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包括井、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堰、发电站、其它。

(八)纪念地、旅游胜地名称,包括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其它。

(九)建筑物名称,包括房屋(8层以上有名称的高楼大厦、有名称的大型建筑或建筑群、有特殊意义的房屋),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其它。

(十)海域名称,包括海湾、岛屿、群岛、滩涂、海岸、半岛、岬角、其它。

(十一)水系名称,包括包括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瀑布、泉、峡谷、其它。

(十二)陆地地形名称,包括平原、盆地、高原、山、山脉、丘陵、山峰、山口、关隘、沼泽、草原、森林、沙漠、戈壁、绿洲、洞穴、其它。

三、方法步骤

我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自年4月开始,至年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4月15日——年4月31日)。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组织县内普查工作人员培训。

(二)普查登记阶段(年5月1日——年6月15日)。以各场镇、相关单位为主,进行地名基础信息和属性信息的全面普查登记工作。

1、收集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档案资料;地名补调、历年地名命名更名资料;海岛资源调查资料;县志、史志等地方各行业、单位志书等历史资料;统计年鉴及各有关单位统计资料;政府机关、专业部门下发的有关地名方面的文件、通告、简报等资料;各种专题图、行政区划图、地形图、交通图、规划图、水利图、水系图、旅游图等图纸资料;家谱、族谱、碑刻、文物考古、遗址等资料。

2、编写地名普查目录。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普查目录,标注信息的来源和出处,并登记造册。

3、填写地名登记表。根据地名普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填写地名登记表。

4、组织地名调查。各场镇对本地域范围内的地名数据资料进行调查登记,填报普查成果表。并对填报的地名普查资料进行审核,分类汇总,上报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名信息有争议的,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走访知情人、现场勘查对照核实等方法,采集地名基本信息和属性信息,力求完整准确。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地名数据进行核实和确认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全县陆地地名数据资料的校对汇总工作。分组开展地名数据调查和1:5万矢量地形图校对标注工作。

5、进行地名标准化处理。将历史资料、现实资料与外业调查成果相结合,进行核对、分析、论证,依照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更名;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方用字和地方读音的地名进行审音定字。

6、完善地名标志体系建设。根据《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对无标志的地名补设地名标志,对不规范的地名标志改设标准地名标志,对已损坏或者破旧的地名标志予以更新。

(三)考证录入阶段(年6月16日——年10月31日)。

1、采集信息处理。根据实地核实情况和搜集的资料,对地名登记表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对实地采集的记录、照片、录像、录音进行检查、整理、编撰,进行标准化处理。根据实地标注工作草图、新增和变化地物的测量结果,标绘整饰地名普查工作图,并标绘到矢量地形图上。

2、建立地名数据库。依据地名普查登记表等资料,将地名信息分类汇总,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将场镇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标绘到国家数据库1:5万矢量地形图上。将地名在图上的位置、名称、注记和有变化的重要地物在国家地名数据库图形数据模块进行标绘、修改。对地名普查数据进行图形匹配,建立连接关系。将普查工作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数据处理,形成扫描数据,导入数据库。将地名标志照片、普查中产生的音像等导入数据库。

(四)验收上报阶段(年11月1日——年12月31日)。在完成地名普查成果汇总的基础上,对普查成果进行自检,并写出自检报告,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全面完成地名普查工作总结和普查成果应用工作,将普查成果报送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县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落实国务院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地名普查工作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全县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县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职责:向领导小组提出地名普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督促、检查各场镇、各部门地名普查任务的落实情况;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会议的组织;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和论证;组织地名普查的业务培训;掌握地名普查工作的进展;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的汇总;完成地名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编制部门职责:负责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相关资料。

县志部门职责:负责提供有关史志资料。

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对行政区域、烈士纪念地、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名称进行调查登记;负责全县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负责将地名成果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负责将地名成果拷贝后逐级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经费足额到位。

人武部门职责:协助对社会公开的军事区《地名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提供全县农村门牌信息资料。

国土部门(海洋)职责:负责海域地名普查及相关资料的提供。

工商部门职责:负责提供国营企业单位、大型民营企业单位名称的相关资料。

住建部门职责:负责提供全县城区街、路、巷信息资料;提供8层以上建筑物、广场、体育场、公园以及其它相关地名资料。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负责对交通运输设施地名资料逐一普查、登记、汇总、审核、上报。

农林畜牧水产部门职责:负责对全县农场、林场、养殖场名称进行调查登记,并对其它相关设施地名资料的逐一普查、登记、汇总、审核、上报。

水务、电力部门职责:负责对水务、电力设施和陆地水系以及其它相关设施地名资料逐一普查、登记、汇总、审核、上报。

文体部门职责:负责提供文物、古迹、遗址、纪念地、文化部门、文化团体、有一定规模的私营文化场所及其相关设施地名资料逐一普查、登记、汇总、审核、上报。

旅游部门职责:负责对旅游风景区及其它相关设施地名资料逐一普查、登记、汇总、审核、上报。

教育部门职责:负责对全县各类学校地名资料逐一普查、登记、汇总、审核、上报。包括电大、进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各类民办学校。

卫生部门职责:负责对全县各类医院、防疫单位、卫生院、卫生所、私营医院、私营诊所以及相关单位地名资料逐一普查、登记、汇总、审核、上报。

工信部门职责:负责提供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名称的相关资料。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负责对基本单位名称、编码的审核,为地名普查提供相关资料。

统计部门职责: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档案部门职责:负责提供全县相关地名档案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成果资料归档工作。

冀东油田:负责对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点、企业、以及相关地名等逐一普查、登记、汇总、审核、上报。

各场镇:负责对本辖区内行政区域名称、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地名的普查、登记、汇总、审核、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周顺增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农办主任孙星宇、县民政局局长王义民、县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局长蔺进清同志担任副组长,各场镇、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详见附件),统一组织领导全县地名普查工作。各场镇、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精心安排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分工协调,强力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地名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规范运作。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要求较强,各场镇、相关单位要根据县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地名普查工作。同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场镇、相关单位要明确一名精通本部门工作的人员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的提供、上报和审核确认工作。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每一个工作阶段的要求,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建立普查成果验收制度。本次地名普查信息实行逐级验收上报。场镇对村、居进行验收,县对场镇及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汇总,将文本资料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同时,工作中要认真仔细,防止遗漏、重复登记,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无误。各场镇、相关调查单位于6月15日前将地名调查资料上报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肃纪律、保守秘密。此次地名普查按照内部工作稳妥进行,不做任何宣传报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地名普查纪律,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地名普查形成的各种数据、图表等资料要按保密文件管理,不准网络传输和使用传真报送,装有地名数据库系统的电脑不准挂外网和局域网,所有报送的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密封,避免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