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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编制农村危房改造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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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编制农村危房改造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安全问题,扎实有序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文件和有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支持指导的原则。以农民为危房改造实施主体,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

(二)坚持帮贫扶困、补助对象准确的原则。重点补助、帮扶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三)坚持建设标准适宜、保障居住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危房改造户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帮助农村贫困危房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

(四)坚持阳光操作、规范管理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严格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五)坚持农村危改工作与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紧密结合的原则。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集中成片进行危房改造工作,优先安排场地危险和家庭困难户、住房危险户、五保户和低保户。

二、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间

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危房改造计划,我县今年完成20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7月底前完成危房鉴定、改造户的审批确定、档案建立、图纸设计、施工队伍选择、购买建筑材料等工作,11月底前全部完成施工,12月2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做好产权登记。各乡镇要按照县政府今年下达的危房改造指标,结合本乡镇实际和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合理安排,扎实有序开展好危改工作。

三、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标准和改造方式

(一)补助对象

重点是居住在危险房屋处于危险场地的和C级危房、D级危房条件且具有本村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C级危房判定

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

墙体:承重的墙体出现多处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墙体明显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歪闪;非承重墙体出现普遍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

梁、柱: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开裂明显。

楼、屋盖:楼、屋盖显著开裂;楼、层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个别屋面板塌落。

D级危房判定

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墙体: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非承重墙、泥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

梁、柱: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

楼、屋盖: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二)补助标准

根据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分翻建新建、修缮加固和建筑节能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对于符合政策但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自筹资金的分散五保户,可以安排到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或政府帮助翻建。在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资金总量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根据每个农户的具体情况,酌情增减补助资金,不搞一刀切。

(三)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政府补贴资金超过工程总造价50%的,翻建、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

(四)改造方式

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各乡镇、村庄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要与村镇规划紧密结合。拟改造农村危房处于危险场地的,应异地新建;属于D级的应原址翻建或异地新建;属于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一般分散、分户在原址或就近进行改造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各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处于危险场地或D级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可统一规划和设计,集中连片建设。

四、危房改造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申请审批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即户口簿,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3)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提供五保户、低保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提供由村民委员会认定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说明;

(4)危房证明。现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和户主正面肖像)。

危房照片以及维修过程中和维修竣工后的照片由危房改造办公室负责用数码相机摄录并制作电子文档。

符合条件的农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2、村级初审及公示。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先将农户申报的住房情况与危房调查摸底时填报的《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分户登记表》进行比对;对不一致的,组织村民代表3—5人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状况再作核实。对一致的和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3天以上。对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核排除异议的,批准农户填写《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申请审批表》,上报乡镇政府。

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成由建设办公室、民政所和专业鉴定单位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赴现场逐户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村庄公示3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危房改造办公室。并和农户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协议要明确规定新房建成后危房要予以拆除。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承村委会重新申报。

4、县级核准。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根据普查情况、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复核。民政局、残联负责对危房申报户中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进行复核并认定;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将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站以及各村予以公布。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危房户由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确定危房户的(拆除重建或局部维修)资金补贴数额。

(二)开工建设

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可开工建设

1、需要异地重建的,由规划、国土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建设;

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已经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乡镇政府负责所辖村镇农村危房改造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应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三)工程验收

危房改造完成后,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存档备案。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

2、经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工匠)联合评价,确认质量合格;

3、建筑节能示范户达到相应的节能要求。

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档案管理

完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审批、协议等相关资料。乡镇建立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录入制度,除纸质档案表外,要安排专人将危房户档案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五)产权登记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的,应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五、补助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县财政局要按建村〔〕459号文件要求制定出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制度并单独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账户,农村危房必需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局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改造资金按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且危房改造农户与乡镇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金。乡镇政府收到补助资金后,5日内将其转发给各农户。实行统一重建的,可在房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要求,为加强对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住建、发改、财政、民政、残联、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一把手及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及时组织协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危房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乡镇、村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细致地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按照任务要求,逐级分解,责任到人。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把好事办好办实,各乡镇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群众不满或造成上访等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以及主要领导责任,对截留、套用国家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三)加强工作指导。住建、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要做好危房改造相关工作,协助指导危房户办理有关改造建设审批手续。住建部门要为农村危房鉴定改造提供技术支持,并加强施工管理,组织技术人员每周进行巡视检查;民政、扶贫和残联要加强对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户认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补助对象准确。

(四)及时报告信息。实行农村危房改造周报制度,改造工作开始后,各乡镇每周五前将上周危房改造工作进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本周改造计划报送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市危改办。

(五)接受群众监督。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或举报。投诉举报电话:县监察局,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