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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为基础,在国务院、省、市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摸清我县河流、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为谋划我县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内容
普查对象:全县境内所有河流、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镇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库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七是水库(水利)灌区专项普查和地下取水井专项普查。
三、时间安排
1、普查的标准时点: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年度。
2、前期准备阶段(年8月至12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和各类技术规定、开发普查软件、开展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工作。
3、清查登记阶段(年1月至12月),对河道、水利工程、水利单位以及水源地、取水口、入河库排污口等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建立台账,编制普查对象的标准名录,完成普查填表前的各项基础资料收集准备等工作。
4、填表上报阶段(年1月至6月),正式填表、数据录入、处理、上报和审核验收等。
5、成果阶段(年7月至12月),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普查成果验收和宣传等。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已经成立了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政办字〔〕15号),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人事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明确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财政局要落实普查的必要经费,电视台要负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统计局要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相关信息。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专人(主管农业的副职)负责本辖区普查工作,所辖村要明确一名普查联络员,具体负责本村水利普查工作(按照普查要求,重点普查本村机井情况,填写清查表和普查表)。各乡镇要迅速将本辖区村普查联络员名单将报县水利普查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切实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水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2、坚持依法普查。我县行政区域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3、搞好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围绕各个普查阶段的要求,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水利普查的意义、要求和相关法规,提高公众对水利普查的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水利普查的良好局面,确保水利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4、确保数据质量。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普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提高源头资料质量,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把确保质量贯穿于水利普查的全过程,落实到各个工作阶段和环节,确保水利普查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
5、强化保障措施。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做好水利普查的实施保障和协调配合,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配合到位。要加强上下级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内外统筹、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保障水利普查工作正常进行,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水利普查工作任务。
6、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按期完成普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