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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北争先、全市第一,赶超,崛起”大局,以城镇居委和农村乡镇为重点,以依法管理社会行政事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为基本目标,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总体思路:大力推进民政工作法制化,把民政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大力推进民政事业社会化,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动、组织和利用社会力量发展民政事业;大力推进服务组织网络化,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依托,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基层民政服务组织网络;大力推进工作手段信息化,在民政工作中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提高民政管理、服务效率和水平。
目标任务:经过3-5年努力,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社会组织管理休系、社会福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优抚安置体系和公共事务管理体系,力争使全县民政事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加强救灾预案、物资储备、装备配置、灾害信息评估、紧急救援和综合协调工作,并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救灾经费专户管理和结转滚存使用,规范救灾款物发放,努力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加大城乡低保工作力度,贯彻落实,《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有关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户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认真贯彻政发[]176号文件精神,在总结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财政要将低保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并逐步推进社会化发放,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兑现。县财政设立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对各乡镇(场)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要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认真落实《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各乡镇(场)要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对低保家庭中大病、重病、残疾、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实行分类救助,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特殊困难。加快灾情、低保信息系统建设,强化部门间管理信息共享。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力争在年底全县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35%以上。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机制,在县城设立捐助工作站,在桃林镇和浦南镇设立工作点,同时发挥公益性民间组织在社会捐助中的作用,在县城逐步建立“慈善超市”,积极开展经常性社会救助活动。
三、大力推进城镇社区建设,扎实做好村民自治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对扩大基层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认真贯彻政发[]217号文件精神,按照“改善城镇居民生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要求,广泛组织开展示范区创建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要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专职人员工资待遇,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落实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赋予的指导职能作用。要进一步理顺居委会与驻社区单位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要落实社区的基层管理与服务职能,抓好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大力开展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面向特困群体的社会救助服务。要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解决社区服务设施运营困难问题,实现社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村委会组织建设,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议事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程序,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全县95%的村达到村民自治模范村标准。
四、加强社会专项事务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要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间组织。加强对现有行业协会改革、调整的指导,积极推进政会分开,推动民间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大力扶持各类专业经济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基金会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进一步挖掘民间潜力,加快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认真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双重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非法活动,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或利用民间组织。积极稳妥地开展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围绕实施城镇化战略,适时调整行政区划,逐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做好行政区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建立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评估、咨询制度,不断提高区划调整质量。巩固完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成果,积极稳妥做好乡镇、村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促进中心镇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按照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有计划整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巩固勘界成果。加强地名管理,全面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工作。加强地名数据库建设,推进地名信息化进程。根据自愿求助和无偿救助原则,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改革,完善以县为单位集中登记。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加强乡镇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逐步推进骨灰处理多样化,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市场。
五、做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要深入进行国防教育,广泛开展拥军优属和创建双拥模范县活动,主动帮助部队解决训练、工作、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积极探索新时期拥军工作形式和内容。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推进优待金发放工作改革,以县为单位建立优待金专户,实行“三金合一”(抚恤、定补、优待);落实四个统一,统一县财政拨款、统一发放标准、统一发放时间、统一发放方式。努力使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当地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推动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优抚医院网络建设,落实医疗费减免政策。在落实退伍安置工作现行政策的同时,深化退伍安置工作改革,拓宽安置渠道,改进安置方式,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要积极为全面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条件;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逐步形成以自谋职业为主、安置就业为辅的安置工作新格局。深入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政策,给现役军人、优抚对象以更多的社会关怀。继续做好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社会化。
六、积极发展老龄和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要求,完善老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老龄工作重心由单位向社区转移。根据人口老年化的趋势,要把老龄服务业作为一项可持续发展的“朝阳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对老龄服务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老龄服务业,加快老龄服务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城镇要大力推行“依托社区,集中、分散、居家三位一体,以居家为主”的养老方式,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农村要积极推广寄养、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建立维权卡等养老保障制度。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展尊老敬老和健康有益的老年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落实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政策,加快建立高龄、病残、特困老人救助扶持制度,为高龄老人发放优待证,落实社会优惠待遇。巩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成果,大力推进老年福利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用2—3年时间建立老年大学,开办老年公寓,乡镇要逐步成立老年学校。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政策,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事业的需求,通过发行福利彩票、慈善募捐、国际作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吸引社会投资,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福利机构的改组、改制、改造,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主办、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社会福利事业运行机制。大力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改革。对纯公益性事业单位,要优化布局结构,深化内部机制改革,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对社会性福利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严格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基本保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积极支持民政部门搞好福利彩票发行,为福利事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七、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执政为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场)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民政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民政工作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民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建立民政经费拔入增长机制,确保民政事业所需经费。要结合实际,加快建设一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基础设施。要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在乡镇撤并和机构改革过程中,统筹安排民政工作人员,确保民政工作得到加强,原则上4万人以上的乡镇要配备2—3名民政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民政干部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干部队伍。各级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税务、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公安、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支持民政工作,为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