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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的在部署社会建设任务时,强调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有效压降安全生产事故,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惩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实现全社会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必须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正确处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主动服务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强化源头执法,狠抓隐患治理,推进长效监管,促进社会和谐。
(二)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要求的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将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隐患是事故的潜在形式,是事故的根源。不管是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还是管理上的缺陷,很多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联系在一起。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是治理隐患的有效手段和治本之策。我县续几年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集中月”活动,依托强有力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效地提高了事故隐患知情率、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重特大事故隐患根治率。
(三)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是实现我县加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县先后开展了“安全生产基础年”、“企业安全年”等活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保持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有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安全生产事故屡有发生。目前,我县正处在难得的发展机遇期,没有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作保障,就不可能实现全县的科学发展、率先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不断增强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水平,有效压降安全生产事故,确保社会稳定。
二、明确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要求,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水平,规范园区安全生产,推动隐患治理,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努力为我县加快发展提供良好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果进一步显现,确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确保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依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保证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企业从现实和长远利益考虑,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一)加大投入,促进企业本质安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高危企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和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为采石现场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必需的安全装备,切实维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二)治理隐患,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我县续几年开展了“隐患排查整改集中月”活动,一大批事故隐患得到了有效治理,初步形成了良好的隐患排查治理运行机制。我们要在已有做法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国家“隐患治理年”各项要求,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向制度化、法制化、长效化转变,把我县隐患治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为此,企业必须认真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逐级建立、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排查要认真。发动每个班组、每个员工排查每个岗位的事故隐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上下班交接制。班组除每班必须向车间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外,交接班时必须交接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情况。二是整治要坚决。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各企业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坚决消除隐患。三是成果要巩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治理,坚持进行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切实巩固整治效果。四是杜绝新隐患。要从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每个环节做起,落实领导者、建设者、管理者的责任,事无巨细,岗无轻重,以安为要,下大力气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做到还清旧帐,不欠新帐。
(三)强化管理,提升企业自控水平。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责任目标的实现。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对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工种、本岗位的操作规程。要按国家或行业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加大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生产、作业(施工)现场监护管理,危险作业场所要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和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生产工艺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都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切实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四)防患未然,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企业要依法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认真研究本单位可能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各类专家为支撑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中型危化品、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小型危化品、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兼职人员不少于5人,并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定期向救援人员和全体员工讲解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要扎实开展职工自救知识的教育培训,有效提高职工自救能力,切实减少事故中人员伤亡和次生事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组织自救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依法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四、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园区安全生产,推进隐患治理,促进全社会安全发展。
(一)严格行政许可。县政府和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关,通过严格的行政许可,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控制一批本质安全度不高的项目进入我县。凡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进化工园区的、未经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未经环保批准立项、未取得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不予批准设立。新开办的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气、供水和提供民爆器材等生产要素。
(二)严格监管执法。一要严格执法。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高危行业要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执法;对屡次违法、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不服安全监管的,采用经济、行政、法律等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从严、从快、从重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二要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期限,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查处每一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法律文书使用规范,处罚适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方法和备案流程,明确备案工作部门,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三要加强监督。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细化岗位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不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单位及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重点加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事故查处的监督检查、监管力度,通过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
(三)严肃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未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在隐患排查治理中,对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明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和结案批复。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处以上一年收入30%-80%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生亡人事故的,取消企业优惠政策以及项目招引单位和企业的年度评优资格;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加大对事故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行为的举报查处力度,做到举报必查、有查必果,依法追究。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安委会要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制定配套的考核细则。县经贸、公安、安监、交通、建设、海洋与渔业、劳动、质监、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既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又要强化联合执法。各乡镇,各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同时,要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充实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力量,各乡镇要积极组建安全监察中队,由县安监局委托授权,为执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认真落实省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比上年增加40%以上的”规定,保障安全生产的经费投入。
(二)开展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企业要扎实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教育,从思想意识上解决从业人员守法问题。报社、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栏目,宣传报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督查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狠抓落实,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乡镇、部门分管领导要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每年至少督查两次。县安委办对各乡镇、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每年至少督查四次,并通报督查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本行业和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每年至少检查六次。检查中对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要提出批评,督促其改进工作;对存在的重要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年终,要严格对照考核细则,对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对考核优秀的乡镇、部门和自觉规范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专项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扣除履职保证金,对因失职赎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