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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出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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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出台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大和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好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年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我市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深化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年6月30日前,工业园区小店污水处理厂、孟庄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要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并通过环保验收投入使用;11月30日前,平原新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使用,贾屯污水处理厂完成设备安装并进水调试,骆驼湾污水处理厂一级A升级改造完成主体工程;继续开展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推进各县(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黄庄河滑县孔村桥、卫河卫辉皇甫、共产主义渠卫辉下马营、天然文岩渠濮阳渠村、西柳清河滑县黄塔桥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达到50mg/L、60mg/L、60mg/L、30mg/L和60mg/L;氨氮浓度分别达到5mg/L、6mg/L、6mg/L、1.5mg/L和5mg/L。

(二)区堆存铬渣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区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铬渣治理任务的要求,年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堆存铬渣的无害化处置任务。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年3月30日前,区政府完成铬渣处置系统建设、通过环保验收、调试运行。

年10月31日前,区政府完成所有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完成省政府对我市铬渣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验收。

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电力、钢铁、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电力、钢铁行业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在对全市火电和钢铁行业进行调查基础上,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情况,上报省环保厅整治企业名单,依据省环保厅制定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对相关企业下达并实施限期治理。

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火电企业,督促按期完成电厂烟气脱硝治理工程,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实施脱硫改造,达到省定排放浓度和脱硫效率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年3月1日前,按照省环保厅印发的行业环境整治技术规范,环保部门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于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市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对全市范围内的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的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市环保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年3月1日前,各级环保部门依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分别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与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市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中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保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城管部门: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度。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及时加强调度。各县(市)、区应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环保厅和市政府。

(五)进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应于年3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要于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