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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109号)、《省年度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残两建〔〕1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文〔〕80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文)〔〕120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顺利推进,逐步达到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标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民生政策更多地向残疾人群体倾斜,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立足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年年底,县市、县2个县(市)率先建立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达到《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到2015年年底,其他县(市)、区建立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达到《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到2018年年底,全市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法律救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生活状况达到社会平均水平。
三、工作重点
围绕实现残疾人“困有所济、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难有所帮”,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健全公共服务机制,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残疾人困有所济,让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1.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要100%纳入低保范围。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实施分类施保,采取分类救助的措施,按照城乡低保最高救助标准予以救助;达不到最高标准的,在原有救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到最高标准。对因病、因灾、因祸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开展及时有效的临时性救济、救助。
2.实施安居工程。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切实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
3.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市、县两级在2013年底前分别建立1所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乡镇(街道)、社区、村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服务。
(二)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实现残疾人病有所医,让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
1.做好农村残疾人参加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残疾人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参合率、参保率达到100%;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2.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费用报销后,自付费用仍有较大负担的,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实施医疗救助。
3.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逐步将白内障复明(住院)、精神病防治(住院)、7岁以下听障儿童人工耳蜗装配、6岁以下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医保范围,减轻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负担,有效解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完善福利补贴制度,实现残疾人老有所养,让残疾人人人享有社会发展成果。
1.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2.对缴费困难的持证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当地财政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3.将“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居家托养范围。
(四)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实现残疾人难有所帮,让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1.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机制,解决残疾人康复难。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社区建设、区域卫生建设规划。加大残疾人康复经费投入,按照辖区人口每年人均不少于0.2元的标准安排农村社区康复经费。抓好康复队伍建设,加强康复培训,开展功能训练指导、康复知识普及、康复辅具租赁、发放,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建立与残疾人要求相适应并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康复中心(以市残联康复医院为依托),乡镇(街道)依托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社区残疾人康复室,村(社区)依托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站,开展残疾人社区(村)康复医疗、功能训练、心理辅导等工作;依托各级康复医院和社会服务组织,确定一批残疾人康复定点机构,承担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做好残疾预防工作,加大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孕期、产后保健服务力度,加强对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和对7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监测;对具备康复条件,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家庭及福利机构的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行抢救性康复,逐步提高康复救助标准。
2.重视发展特殊教育,解决残疾人就学难。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在市特殊教育学校增设智障少儿班,逐步提高智障少儿入学率。采取多种形式使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以及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享受到义务教育。加大对残疾学生的救助力度,并从社会各界捐赠收入中,优先安排对贫困残疾在读学生给予补助,其中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每年给予不少于300元的补助;对当年考入全日制高校的持证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解决残疾人就业难。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令第127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政文〔〕269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面达到90%以上,严格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依托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为平台,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推动残疾人居家服务业发展。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相关政策。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在2013年达到规范要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在2014年全部达到规范要求。
4.将残疾人扶贫开发纳入工作计划,统一组织,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在符合扶贫政策的前提下,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使贫困残疾人逐步解决温饱问题。坚持以直接扶贫为主,因地制宜,选择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和扶贫项目,带动残疾人脱贫。举办针对农村残疾人特点的实用生产技术培训,使贫困残疾人得到较好培训。
5.建立完善残疾人维权机制,解决残疾人维权难。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积极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确保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6.加大将残疾人文化生活融入于公共文化生活的力度,解决残疾人参与公共文化生活难。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商业演出除外),在环境设施、信息交流无障碍及特别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级各类文化、艺术比赛。大力开展“文化助残”活动,帮助残疾人提高文化素质和参与公共文化生活的能力。
7.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解决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难。坚持建管并重,营造无障碍环境良好氛围,推进城市无障碍化建设。结合城区改造和农村建设,逐步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无障碍设施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制定城镇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园绿地、旅游景区等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规划和具体方案。有关部门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保障
为扎实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深入开展,市政府成立市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市残联理事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残联、宣传部、农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农业局、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闻出版局、体育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扶贫办、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人行中心支行以及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市残联分管副理事长兼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出台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加大在资金、人力、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周密安排部署,科学统筹推进,实施分类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五、职责分工
(一)市残联
1.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配齐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落实好工作待遇,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强化残疾人康复协调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2.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尽快启动建设残疾人康复和托养综合服务中心。
3.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具、居家托养,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市、县两级残联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分别承担50%再进行补贴。
4.对首次自主创业、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残疾人,由市、县两级残联按照分别承担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资金扶持。
5.承担市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委托的日常事务。
(二)市民政局
1.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100%纳入低保范围,落实持证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低保对象享受最高低保标准。
2.对“三无”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属农村户口的,纳入五保集中供养范围。
3.落实对孤残儿童的综合性福利政策。
4.做好符合条件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对享受医疗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要给予生活救助。
5.引导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6.指导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规民约中加入扶残助残内容,并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7.对困难残疾人实施临时救助。
8.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项目。
(三)市财政局
1.协助市残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2.按照相关政策足额拨付相关残疾人事业经费资金。
3.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以保障。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做好城镇残疾人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把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对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争取财政资金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3.积极做好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
4.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
5.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在分配小额信贷资金时对残疾人按政策予以扶持。
(五)市卫生局
1.做好农村残疾人参加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面覆盖工作。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2.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农合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3.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知识纳入基层卫生人员的日常业务培训的内容,全面提高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生康复技术水平。
4.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乡村卫生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康复服务制度,建立完善的考评机制,确保到2013年年底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六)市教育局
1.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2.做好残疾学生报考高校的招录工作。
(七)市农业局
积极做好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的扶持力度。
(八)市司法局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列入“六五普法”规划。
2.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认真落实《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推进城市无障碍化建设。
(十)市文化闻出版局
1.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商业演出除外),在环境设施、信息交流无障碍及特别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2.将残疾人文化生活融入公共文化服务活动,选拔培养残疾人文艺人才,参加各类比赛。
(十一)市体育局
1.配合市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
2.指导残疾人体育人才参加各级各类赛事。
(十二)市扶贫办
1.把残疾人扶贫开发纳入工作计划,选择有效的扶贫方式和项目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稳定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2.在安排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时,对贫困残疾人予以政策倾斜,鼓励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行业。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宣传部、农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人口计生委、人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承担本业务领域内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有关的工作。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以保障,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加大投入。要将残疾人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有关部门的计划和规划,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形成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四)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市政府残工委将于年年底前对县市、县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2015年年底前对其他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