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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切实维护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6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1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国有企业举办职教幼教机构实际,切实维护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着力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总体水平偏低问题,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以加发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并于年12月31日前落实到位。
二、适用范围及补贴原则
(一)适用范围。包括中央在新企业、省属在新国有企业和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院)、成人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学校(含高职学院、电大、夜大、函大、党校等)、技工学(院)校、幼儿园等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原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从事管理工作,下同)岗位退休教师;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关闭破产前,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岗位退休教师。
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的退休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补贴原则。对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养老金调整时,增加的养老金相应冲减加发的生活补贴;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目前在岗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岗位的教师,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自批准退休下月起计算生活补贴并予以补齐。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地方同类人员的“待遇差”(即生活补贴),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隐性福利等。已经实行“暗补变明补”或者相应货币化改革的,要合理审核确定相关待遇及标准。
市、县(市、区)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的参照对象及相应待遇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依据当地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的实际合理界定。
三、资金渠道及补贴发放
(一)资金渠道。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补贴发放。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市、县(市、区)政府另行确定发放方式,但不得由企业发放。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年1月1日起计算。
参加市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在新企业、省属在新国有企业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资格,由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学校人员由省教育厅负责)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其生活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算并负责发放。
四、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范围及要求,对所属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院)、成人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学校、技工学(院)校和幼儿园等职教幼教机构的退休教师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退休教师资格、退休岗位等进行审核登记,参照地方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进行差额测算,将符合条件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补贴金额等情况按照中央在新企业、省属在新国有企业及市属、政府部门所属、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统计、汇总,于年10月26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
(二)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方案要明确工作机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工作权限、方法步骤及牵头部门,对工作进度、目标责任、监督检查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组织实施。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补贴原则及市、县(市、区)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根据认定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数量测算并筹集生活补贴资金,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确保生活补贴全面落实到位。
(四)总结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地、本部门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纠正,确保解决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政策全面落实。
五、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职教幼教事业的重视及对退休教师的关心,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妥善解决本行政区域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负总责。市政府建立由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组成的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以县(市、区)领导、部门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国资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国有企业开展人员档案清理、人员资格初审、待遇申报等,未设国资部门的县(市)、区要明确牵头部门;教育部门负责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资格证书审核认定等;财政部门负责经费测算、筹集、补贴资金的确认、拨付及补贴资金的监管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学(院)校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及发放等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二)规范操作,加强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跟踪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慎研究解决办法,确保不留后遗症。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范操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做好纳入范围人员的档案资料整理、资格初审、人员公示、待遇申报等工作。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和联系方式于年10月21日前报市国资委。
(三)统筹协调,确保稳定。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其他群体反映,针对可能出现的攀比上访问题,提前研究政策口径,制定工作预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