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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为扎实做好我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针对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主线,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突出抓好节电、节水、节油、节煤、节约办公耗材为重点,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构建节约型社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广大机关干部职工树立节俭意识,自觉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能源,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扎实开展能源消耗统计工作
1.进行分项计量改造。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加快既有办公建筑能源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确保用能数据准确完善。
2.做好能源消耗统计。依据新的《能耗统计制度》,由专人负责,采集能耗数据,及时填报能耗报表,建立能耗台帐。
3.逐步开展能源审计。根据需要,选取典型的办公建筑(包括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对建筑能耗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和全程监控。各公共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逐步开展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制定节能措施。
(二)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应用
1.加快用能设备节能改造。逐步淘汰高能耗的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对能耗量大的中央空调、电梯、电热水器、锅炉等用能设备,采用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等节电技术,积极实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效水平。
2.积极应用节能新产品。逐步淘汰高能耗灯具,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照明,应安装节能技术较为成熟的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更换公共机构办公区内的水龙头、洁具为节水型器具,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
3.抓好新技术、新能源试点。建立有效的技术支撑体系,通过试点示范,鼓励公共机构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进行中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试点,公共机构内部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雨水、河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中水。
4.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从年起,要广泛推广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管理与改造。其中各县(市)区、市直单位各选取2至5个项目作为试点。通过试点工程,认真总结经验,探索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途径和方法,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解决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瓶颈的有效途径和推进节能工作的有效手段。
(三)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1.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格有关规定和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能耗。城建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建筑设计、施工各阶段节能跟踪管理体系,强化对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积极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中的试点和示范。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城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2.加强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和管理。加强对公共机构建筑能耗的监测、统计、审计和公示,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财政、城建、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做好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四)提高办公设备节能效果
公共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五)抓好公务用车节能工作
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公共机构公务用车管理,杜绝公务车辆使用效率低、油耗高和超标准配置等现象,通过各项节能制度、标准、措施的实施,压缩公务车辆规模,降低公务用车油耗。
1.加强公务用车配置管理。完善各级公共机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公务车辆编制和规模,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车辆,及时淘汰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
2.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对公务用车车辆采购、检测维修、报废更新、能耗状况等实施动态管理;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认真落实派车登记制度,严禁公车私用。继续落实公务用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停开一天、节假日公车封存制度;积极推行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加油和维修,对定点单位和场所要进行严格评审。加强车辆用油和维修管理,车辆维修费用和油耗实行单车核算,建立“一车一帐”制度。
(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采购管理
公共机构节能采购是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从源头上控制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重要环节。各级公共机构要严格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管理,健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不断扩大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范围,对空调、打印机、复印机、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等办公设备产品,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年必须杜绝采购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办公产品。
三、节能目标及任务分解
根据市“十二五”节能规划总体目标,全市公共机构年节能目标及任务分解如下:
市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分项目标名称
分解方案
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1、全市各级公共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油指标在年能源资源消耗基础上再降低4%。
1.按季度对市直各单位进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进行排名公示。
2.各县(市)区按季度对辖区内公共机构进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并进行排名;每半年向市节能办上报能耗统计数据分析报告。
3.市公共机构节能办不定期对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能耗数据进行核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分管公共机构节能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直各单位、各系统、各县(市)区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同志负责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
2、节能宣传周活动
1.市直各单位要按活动方案组织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活动,体验日当天停开公车,停开空调和电梯。制作宣传条幅,印发宣传资料。
2.各县(市)区在中心广场开展宣传活动,宣传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3.在全市公共机构选拔选手参加省公共机构节能知识竞赛活动。
市直各单位、各系统、各县(市)区分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市纪委、市公安局、市公用事业局、新闻单位。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调查摸底办公建筑情况,7月底前将调查表上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
2.县(市)区选定3-5个既有办公建筑进行建筑围护节能改造。
3.市直单位根据办公建筑情况,选择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进行节能改造
机关事务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
4、节能联络员队伍培训,节能联络员协作组开展工作
1.制定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培训计划。
2.县(市)区、市直机关节能联络员全员培训不少于1次,并组织考试。
3.有计划分批次组织各协作组成员外出参观学习。
机关事务局、发改委,各县(市)区、各系统、市直各单位节能联络员
5、公务用车管理
1.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2.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维修、加油、保险等运行台账。
3.开展车辆管理和优秀驾驶员评比活动,并进行表彰。
纪委(监察局),机关事务局,公安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各系统、市直各单位公务车辆管理部门。
6、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
1.按照《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试点方案》要求,开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
2.市直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选择5-8个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县(市)区选择不少于5个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3.市公共机构节能办通报能源审计情况.
机关事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参加能源审计的公共机构以及具备能源审计资格的节能服务企业
7、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
1.按照《省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确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在县(市)区、市直单位选择2-5个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3.市公共机构节能办通报合同能源管理情况
机关事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参加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以及具备合同能源管理资格的节能服务企业
8、公共机构节能检查考评
1.按照公共机构节能考评体系内容,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织检查考评。
2.检查考评采用半年协助组互查,年终市公共机构节能办综合检查考评。
3.考评结果报市责任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文明办。
机关事务局、市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公室、市文明办,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
各级公共机构要建立节能降耗工作领导机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实施;文、教、卫、体等系统各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级公共机构尽快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专人负责;根据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本级公共机构联络员机制,加强对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不断创新宣传培训机制
宣传方面,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将拓展宣传载体,创新宣传手段,组织全市公共机构积极参加全省开展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各级公共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有关节能与环保的宣传日,开展富有特色的主题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月”、“能源短缺体验日”等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增强节能意识,做到人人崇尚俭朴节约,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风尚。
培训方面,要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从源头上抓培训,县以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要主动与人事部门、党校、军转部门联系,将公共机构节能培训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军转干培训及党政干部培训之中,充分提高公共机构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二是组织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和技术骨干进行学习考察,不断提升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水平。
(三)制定节能规划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各级公共机构,要抓紧制定完成本辖区和本单位年节能计划,并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明确“十二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量化管理目标,对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措施进行综合布置和具体安排,把节油、节电、节水、节煤、节约办公耗材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做好与国家有关政策和同级节能专项规划的衔接。
(四)严格实行节能目标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明确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把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按照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并根据各公共机构的能耗情况,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明确节能责任。
(五)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
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年年底前要制定完成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明确年人均(建筑面积)电、水、气、煤消耗量、单车百公里油耗等数额。要加强对公共机构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出定额使用能源的,应要求其做出说明,并责令整改。
(六)建立节能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节能降耗工作奖惩制度,将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同文明单位评比相挂钩。对节能降耗达标考评优秀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由市财政部门审核从节能专项资金中拨付适当的奖励费用,对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对未完成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专项督查,限令整改,市文明办取消其文明单位参评资格。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
各级公共机构要按照节能重点和保障措施的要求,制定本单位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动员活动,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制定本单位节能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全民节能降耗手册》以及省、市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开展节能专题教育活动,使节能降耗宣传工作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
(二)节能工作实施阶段(3月-12月)
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达到办公区与非办公区的水电分户计量要求。
加快推行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各级公共机构要在新建项目中广泛使用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对既有办公建筑设施设备要通过积极协调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加快推进节能改造。各县(市)区(系统)要制定办公建筑、燃煤锅炉、中央空调、电梯、燃气灶具等重点用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计划。
各级公共机构要扎实开展节约型机关、学校、科技场馆、文化场馆、医院、体育场馆等示范工程建设,切实发挥好示范、引导作用。
加强节能管理,挖掘节能潜力,严格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要求开展建筑节能和公务用车节能管理工作。
(三)达标考评阶段(年12月-年1月)
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市节能办将按照节能降耗考评细则的内容,对各级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达标考评。
六、监督检查
(一)继续抓好能耗公示工作
在规范能耗统计报告工作的基础上,将公共机构的水电油气和车辆用油、维修费用等耗费,每季度在本单位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公示后的“跟进”机制,加强对公示数据的分析和通报、异常能耗的反馈和处理等工作,使公示起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二)加强节能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经常性检查,及时将公共机构节能经验、做法进行交流,对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及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