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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等五项制度(依法行政领办〔〕4号)和《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办〔〕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处罚权的事后监督,预防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市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更加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市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报备工作效率,自觉接受上级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及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垂直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高办案质量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也是省政府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和执行的监督检查制度之一。
提高办案质量的要求:
1.事实清楚。在认定违法事实上,要把违法的时间、地点、主体、起因、过程、结果全面调查清楚,并列举出相对应的证据,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
2.认真落实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严格按照省政府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确定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违法阶次,体现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精神。
3.严格执法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告知、决定等环节上,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时间、顺序、形式上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集体讨论决定。
4.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禁止性法条和惩罚性法条同时引用,对违法行为准确定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做到公开透明执法。
三、认真行使权力,严格审查报备案件
备案审查部门在备案审查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等进行调查。备案审查部门对报备案件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是否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合法、合理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是否移送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四、切实遵守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备案审查部门对报备的案件发现有问题的,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部门限期改正。报送备案部门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改正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报送备案部门拒不改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备案审查部门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处罚。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登记制度,制作重大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将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重大行政处罚未报送备案的,通知报送备案部门报送备案;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