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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关于安居工程的建设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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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关于安居工程的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农村贫困家庭房屋安全问题为总目标,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年度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套数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家庭户数的2%以上,市区不低于2.5%,县城不低于1%,为到“十二五”期末,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奠定基础。

(一)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年全市继续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收入线最低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以下,各县区可根据年度保障责任目标适当调整收入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物配租主要面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和其他亟需救助的家庭。全市全年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3700户,新建廉租住房1400套。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0.8倍以下,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300套。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1倍以下的家庭,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园区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全市全年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500套。

(四)限价商品住房建设

加快发展限价商品住房,确保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全市全年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1000套。

(五)棚户区改造

积极推动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林场危旧房和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全市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解决8970户居民住房困难;通过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解决600户居民住房困难;通过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解决2610户居民住房困难;通过林场危旧房改造解决2867户居民住房困难;通过垦区棚户区改造解决710户居民住房困难。

(六)农村危房改造

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全年解决三种贫困程度(五保户、低保户、其他农村贫困户)7000户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

各县区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具体责任目标详见附表。

二、工作要求

(一)继续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县区政府绩效考核目标。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年继续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对住房保障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此项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两办督促检查室会同市住建局负责。

(二)完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按照“财权与事权一致”、“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市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协调、督导全市城市住房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总体目标落实,县区政府负责年度责任目标的具体实施。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住房保障工作总体目标要求,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要达到当年住宅建设用地的25%以上,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并优先供应,未按规定落实用地指标的,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保障性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凡新出让的住宅建设用地,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具体配建比例,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确定。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等手续。

严格按照规定渠道,足额筹集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自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要认真研究国家、省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政策。发挥住房保障投资融资平台作用,加大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加大融资力度。要积极组织做好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争取工作,确保足额争取到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落实项目建设现行税费优惠政策。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楼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享受国家现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林区、垦区和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要坚持居民个人出资,政府、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个人和企业的出资比例。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由市县区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由县区政府负责。

(三)抓好项目落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落实到位、落实到地块。凡列入本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已经开工的,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未开工的,要抓紧完善各项建设手续,要在4月15日前完成土地审批手续,争取8月底前开工建设;新谋划项目必须在10月底前开工建设,年底前形成明显的实物工作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按要求开工建设。各县区要确定2个保障性安居住房项目示范工程,市中心区要结合新城区建设,在新城区内确定1个示范工程,发挥示范工程带动作用,最大限度的争取省级示范工程奖励。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按照谁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建设的人才家园项目,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使公共租赁住房实现良性发展。

(四)组织做好住房配售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合理确定当年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并于3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机制,认真履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各县(区)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于年5月底前完成,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理申请两个月内须提供保障,并及时、足额、按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另行购置或租赁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通过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实现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低收入家庭认证工作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时,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家庭认证书(证),认证书(证)中要明确标注被认证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金额及资产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市住建、市国土、市规划、市发改、市民政、市国资委、市林业、市农牧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县区政府负责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具体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健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要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调度,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制度,加强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

(六)完善报表制度,实现住房保障信息管理数字化。各县区要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制度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准确统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数据,按时填报旬、月、季、年度报表。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录入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实现规范化管理。

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主要内容,住房问题是经济问题,更是重要民生问题。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职责、开拓思维,创新工作方法,全面落实国务院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精神,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