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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大力推进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稳增长、调结构、控物价、惠民生”的重要抓手,全面落实省定任务指标,力争超额完成任务。坚持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为重点,不断提高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实物配租保障能力。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全面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切实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努力建立和完善分层次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健全保障政策体系,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
(一)目标任务。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5461套。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家庭1000户;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200套;新增廉租住房160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4400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2453套;通过棚户区改造解决住房困难家庭600户;通过林场危房改造解决林区住房困难家庭208户。解决1500户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全年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建设数量超过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23%。
(二)进度安排。今年新开工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在3月底前确定地块;4月15日前完成用地手续申报、审批;6月底前完成工程规划、图纸审查、招标、施工许可等手续和前期准备,达到“四证”齐全;7月底前实现所有项目全部开工,年底前形成明显的实物工作量;11月底前谋划好明年项目,并做好选址、立项、供地等前期准备工作。全市、年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底前必须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年开工的项目,多层的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高层的确保主体竣工。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谋划,科学制定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精神和责任目标要求,完善住房保障“十二五”发展规划,6月底前完成审定工作;认真谋划年度工作任务,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每年第四季度(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落实、土地供应等前期手续和准备工作;尽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检查督导机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务于4月1日前将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于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并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组织辖区内的大型企业、大中专院校和社会团体,对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和集体宿舍等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建档,按规定标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鼓励用工集中的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要探索建立区别不同保障对象的分类租金制度和市场租金下的分类租金补贴制度,确保住房保障对象租金交得起、住得好。
(三)强制配建,拓展保障性住房筹集方式。认真执行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按比例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规定,自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确保配建落到实处。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创新模式,健全完善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尽快研究出台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等具体事项。建立住房保障申请常态化受理机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组织辖区民政、住房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共同构建联审机制,并于5月1日前开设住房保障申请窗口,随时受理申请事项。要建立年度复核、退出制度,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已纳入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复核,对住房、收入(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退出。要加强日常管理,将住房保障情况在网上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五)强化质管,切实提升项目建设水平和品位。保障性住房原则上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共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优化户型设计,落实“明卫”设计理念,力争在较小的空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按照主管部门严格监管、项目法人单位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管理。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管理,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制度。按照省地、节能、环保、优质的标准,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工作,努力创建全省、乃至全国示范工程。各县、区,开发区今年都要建设一个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年底接受省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运转的工作推进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十二五”时期的一项标志性工程和约束性指标,作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已经调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将进一步完善督导约谈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建立旬通报、月调度、季督查、半年小结、年底考核验收及表彰奖励制度;定期、不定期督查各县区、各部门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对县、区政府、开发区和市直部门的绩效考核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也要调整相应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的住房保障职责,编配专职人员,提供工作经费;制定细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落实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人员。
(二)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落实合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由市政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组建专门班子,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制定计划、工作指导、督查督导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全市资金申请工作,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对中央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落实用地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督,对市财政投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本进行评估审计;市建设局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农村危房改造;人民银行支行负责研究制定落实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市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场危房改造工作;市物价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及销售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察,研究制定问责办法,全程介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各县、区,开发区也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强有力的工作落实、督导机制。
(三)实行计划单列,健全优先安排的用地供应模式。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需土地1855.79亩。市国土资源局务于3月底前,将保障性住房项目所有建设用地指标全部落实到位。对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随任务计划以“点供”方式直接下达给项目。要优先供应净地,尽量减少征地和拆迁环节。对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用地指标的县区,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建立用地储备制度,国土部门会同房产和规划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下一年度项目谋划和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强化用地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用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从严处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土地变性,否则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突破资金瓶颈,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年,全市约需住房保障建设资金7.97亿元,其中启动资金约3亿元,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筹集建设资金。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一般性预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5%以上资金,作为保障性建设资金,纳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达到贷款余额的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县政府要安排不低于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的资金用于农村危房改造。二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市发改委要及时指导全市申报中央和省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工作,确保及时申请,足额到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统筹考虑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需求,积极争取和利用省开发银行贷款;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加紧做好项目前期准备。三是搭建融资建设平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尽快注册成立市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市财政安排筹措公司资本金,尽快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各县、区,开发区要在自主融资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省、市两级融资公司的融资帮扶,弥补资金缺口,使项目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四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争取公积金贷款,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运营、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五)落实优惠政策,完善多方位的工程支持体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物价等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收费行为,列出应收和免收清单,制定落实现行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收费进行彻底清查,使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减免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开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为项目建设单位减负助力。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联审制度,由市、县(区)政府政务服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加快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为项目建设提供保障和支持。
(六)注重宣传引导,营造积极推进的良好舆论氛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和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形成社会共识,增强各级各部门推进工作的自觉性。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弘扬先进典型,分析社情民意,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疏解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等难题,让社会各界广泛关心和支持住房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