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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适用军队人员界定
本办法所称军队人员,是指行政编制、任职命令、任现职都在驻部队的军队军官(含文职干部)。
第二条 购房对象、条件
1.军队人员退役后符合安置条件,且申请在安置的。
2.夫妻双方均未按政策享受过地方或军队房改待遇的,包括房改价购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及其他相关货币补偿。
3.军龄满15周年以上,且调入驻部队工作满3周年的正营职、专业技术十级、正科级以上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 购房面积标准
1.营职干部建筑面积95平方米。
2.团职干部建筑面积110平方米。
3.师职干部建筑面积130平方米。
第四条 购房价格等
1.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按照市政府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价格标准执行。
2.如无法供应经济适用房,可参照市《关于鼓励市区中等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于政府补贴的实施意见》规定,发放军队人员一次性购房补贴。
3.经济适用房面积达不到营、团、师职干部(文职干部)住房标准的,住建部门应根据需要提前1年规划建设,确保供应。
4.所购经济适用房超过享受建筑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第五条 购房程序
1.部队初审。市人武部牵头,根据规定,梳理并确定各驻部队上报的符合购房条件人选。确定人选填写《驻部队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表》,师以上单位及其配偶单位签署相关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上报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军官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文书、职级或军龄证明、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家属随军审批表等材料。
2.军地联审。市人武部初审后报送市住建局审核,并出具军队人员无住房证明(夫妻双方均未按政策享受过地方或军队房改待遇的,包括房改价购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及其他相关货币补偿),市双拥办、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复审,并将符合条件人员交所在部队公示7天。
3.发放准购证。市住建局根据联审结果,向市人武部发放符合条件人员准购证和房号。驻部队购房领导小组根据符合条件人员职级、军龄等情况,具体实施分配。符合条件人员凭准购证、分房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到经济适用房开发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第六条 其他
1.遵照“逐年分批解决”的原则,市政府采取“一年一议”的方式,每年为驻部队安排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7月底前,市人武部会同各驻部队审定、上报当年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详细情况。
3.为军队人员提供的住房,应尽可能在已建经济适用房中优先安排;规划设计时,确保相应职级军人的住房面积标准;房源供应上,尽量体现集中配售,便于军队人员工作、生活和正规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