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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行为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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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行为实施方案

进入冬季以来,因煤炭供应趋紧,煤炭价格不断上扬,受经济利益驱使,我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出现,侵害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人民群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破坏了生态环境。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行为,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区良好的煤炭资源管理秩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冬季专项行动。

一、工作任务及目标

在全区范围内展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宣传,特别是煤炭资源勘查单位、煤炭开发企业和广大牧民群众中进一步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规范有序的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建设和谐地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开展冬季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盗采煤炭资源等违法犯罪行动,积极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二、工作内容

此次冬季专项行动重点是对我区煤炭开采企业及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矿点进行全面清查,依法查处无证开采、非法转让、超层越界采矿、盗采煤炭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是通过加强矿山巡查、采矿权年检、矿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将强煤炭资源监管,及时发现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对发现无证开采、非法转让、超层越界采矿、盗采煤炭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分类界定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权许可证。三是加强宣传,在冬季专项行动中,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多种形式宣传,在重点矿区的主要路口设立警示牌,张贴宣传标语,营造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

三、工作阶段

冬季专项行动从年12月20至年4月31日结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清查阶段(年12月20日—年1月20日)。由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牵头,行委行委公安局、行委工商局、行委安监局等部门参加,成立冬季煤炭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冬季煤炭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辖区内全部煤炭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对重点偷挖偷采点进行检查,并分门别类逐一登记造册,于年1月20日前报送上级冬季煤炭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督察组,对下级清查情况进行督察和核查。

(二)查处清理阶段(年1月20日—年2月29日)。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由冬季煤炭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排查的结果和具体整治方案,分类进行集中整治:一是破坏生态环境、毁损林草地、堤防等防洪工程、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和周边生态环境破坏等违规开采行为,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持证开采砂石企业,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并本着“谁开采、谁恢复”的原则,按要求进行整改治理,排除安全隐患。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由行委依法予以关闭,并责令相关部门吊销各类证照。二是对违法开采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拆除设施设备,清除作业人员,并对违法当事人依法顶格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对参与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或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摸清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陷入非法利益格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巩固完善阶段(年9月30日—年10月20日)。一是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由冬季煤炭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防止死灰复燃,杜绝违法违规开采活动抬头。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由冬季煤炭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每月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切实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活动。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等单位要在主要媒体公开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如实提供的非法开采线索,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让群众参与到管理中来,努力形成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全面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为切实加强全区冬季煤炭专项行动的领导,行委决定成立行委冬季煤炭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统筹部署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如下:

1、领导小组人员组成情况

(二)严明纪律,强势推进。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履行职责,执执法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凡在行动中执法不力、听之任之、工作松懈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密通风、打击报复、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等执法腐败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