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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全省县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推动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卫生部《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督促县级人民政府更加重视妇幼卫生工作,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推进妇幼卫生体系建设与发展,规范落实妇幼卫生各项任务,提高妇幼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促进妇幼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考核对象
全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辖区内提供妇幼卫生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考核内容
(一)政府保障: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
(二)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房屋建设、设备配置,妇幼保健人员配备及服务能力。
(三)妇幼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提供的数量及质量,妇幼保健服务的管理,服务对象满意度。
(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五)落实医改任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完成和网络直报情况。
四、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省级考核组。省妇幼保健院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考核工作。
(二)州(地、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县(区、市)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成立州(地、市)级考核组。州(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考核工作。
(三)县(市、区)卫生局成立自评考核组,按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要求和标准,开展本县(区、市)妇幼卫生自评工作。
五、考核程序
(一)县(区、市)自评。县(市、区)卫生局按照考核标准加强妇幼卫生工作,落实妇幼卫生各项任务,组织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州(地、市)卫生局。
(二)州(地、市)级考核。各州(地、市)卫生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在县级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对所辖各县进行逐一考核,并于9月15日前将对所辖各县考核分值和考核报告报省卫生厅妇社处。
(三)省级考核。根据各地考核结果,结合各地妇幼卫生工作进展状况,对10%以上的县(市、区)进行抽样考核,并按考核方法对各州(地、市)考核分值进行校正。同时将省级和州(地、市)级考核结果上报卫生部,作为卫生部抽样考核时与省内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的依据。
(四)卫生部定期抽样考核。卫生部将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进行抽样考核。
六、时间安排
全省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县级自评工作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州(地、市)对县级的绩效考核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并将绩效考核情况(包括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等)以州(地、市)卫生局正式文件形式于9月15日前报我厅妇社处;省级于每年10月底前对各地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进行抽样考核。
七、考核方法
按照《省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考核。省级对州(地、市)级考核结果进行考核,计算考核符合率,根据考核符合率的高低决定是否对州(地、市)级考核结果进行校正。国家级考核组将组织对我省县(区、市)进行抽查考核。符合率计算及校正方法如下:
(一)省级根据各州(地、市)考核结果,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县(市、区)进行现场考核,对州(地、市)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二)计算省级考核与州(地、市)考核的符合率:根据省级抽查的考核结果和州(地、市)考核结果,计算考核符合率。
考核符合率={1-[抽查县(市、区)省级考核分值与州(地、市)考核分值差值的合计/抽查县(区、市)州(地、市)考核分值合计]}×100%
(注:州(地、市)考核分值低于省级考核分值的县(区、市)差值计为0)
(三)分值校正:考核符合率在95%及以上的州(地、市),省级考核认可其考核结果。考核符合率在90%至95%之间的州(地、市),省级考核将对其所有考核结果进行校正,以校正后的分值作为县(区、市)最后得分。
某县(区、市)校正分值=该县(区、市)州(地、市)考核分值×(该州(地、市)考核符合率+5%)
考核符合率低于90%的州(地、市),省级不认可其考核结果,其所辖所有县(区、市)不参与当年先进评选表彰活动。
八、工作要求
(一)各州(地、市)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州(地、市)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为契机,加强县级妇幼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当地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妇幼卫生人才培养,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增强综合服务能力。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准备,以绩效考评工作为抓手,规范管理,提高基层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九、考核结果公布
(一)省卫生厅将定期公布各县(区、市)考核结果,并通告当地政府。
(二)卫生部将每2年公布一次各省(市、区)考核排前3名的县(市、区)名称和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