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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预防和治理专项资金运行中的问题,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和规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的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年继续深入开展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深化和扩大治理成果。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市委、市政府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紧紧围绕关系民生的专项资金,深入开展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加大集中治理力度,认真查纠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问题,严肃查处专项资金运行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断健全完善专项资金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年全市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查、纠、建、树”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自查自纠、检查审计、资金运行公开、群众监督、重点解剖、制度建设等综合治理的方法,突出工作方法的创新,建立科学的机制+制度的监控平台,在加强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专项资金集中治理的同时,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建立专项资金监管使用长效机制、树立工作典型,把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一)深入开展集中治理
1、重点审计。对年度安排实施的企业养老保险、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环保资金等4类专项资金进行重点审计。
2、重点检查。对-年扶贫开发专项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年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年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等3类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检查。
3、重点解剖。对年水利专项资金和年医疗卫生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解剖。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有选择地确定治理重点,积极开展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在完成市定项目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一些重点项目纳入集中治理范围。
(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查办案件是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是扩大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影响力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衡量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方面。各县(市、区)专资办要切实加大办案力度,继续查处一批无视政策纪律,侵占、挤占、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典型案件。
(三)切实整改存在问题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整改工作贯穿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的始终,对检查、审计出的各类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建立明细台账,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重大问题要通过召开整改会议、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措施逐项落实。重点对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年查出的问题未完成整改的跟踪督办、对未按计划进度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加大协调推动力度。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整改工作的协调和督导,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切实将整改任务的落到实处。
(四)建立专项资金运行监管长效机制
1、认真落实《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按照《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针对新形势下问题资金的表现形式、多发部位和环节以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解剖、分析问题的成因,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专项资金监管能力和水平。对已经建立制度但操作性较差的要补充和完善;对制度缺位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出台相关规定。要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立项、分配的科学决策程序,健全和落实公示、听证等民主决策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立项和分配科学合理;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拨付、支付工作,提高拨付效率,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加强专项资金评价体系建设,开展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公开透明,强化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的监督,有效预防专项资金运行中的问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整合和统筹性质相近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解决项目分散、效益不高等问题,集中财力办大事,有效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地域经济发展和拉动内需中的作用。
2、推进科技防腐,创新“机制+科技”,提升专项资金监管水平。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可以有效解决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些瓶颈问题,能够大幅度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通过科技手段把专项资金的运行过程向社会公开,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干预和暗箱操作的机会,保证专项资金在阳光下运行,进而减少权力滥用、权力腐败问题的发生。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科技防腐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努力形成“机制+科技”的源头治理模式。进一步深化完善专项资金监控系统建设,扩大资金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效率,有效地破解专项资金监管难的问题,防止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各类腐败问题的发生。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沧州实际确定在黄骅市、任丘市、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等5个县市和市直部门作为试点,筹建专项资金监控系统,6月底之前完成平台建设技术培训和平台架构安装工作,8月底之前要结合清理摸底工作将今年重点检查的3个项目数据录入完毕,进行试点运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以结合本地工作情况,自行增加其他项目资金上网试运行。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平台建设的资金投入、人力投入,确保平台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试点县(市、区)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平台建设的领导协调工作,涉及资金分配、拨付、支付的发改、财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选派一名熟悉业务的人员作为平台建设联络员,并按照平台建设数据录入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或自行完成数据的录入。各试点县(市、区)专资办要做好督导和协调工作,全面掌握平台建设进度,对平台试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专资办反馈。
3、规范、完善“农村财务委托服务制”。一是在民主决策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农村财务委托服务制的推广力度,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行的,必须积极推动,抓好落实。认真统计推广率,对未能实行该项制度的地方要分析具体原因,对群众一时不理解、不同意的,要暂缓实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二是重点抽查2-3个县(市),每个县抽查乡镇的覆盖面不小于20%。三是梳理问题、总结经验,认真解决好在机构设置、制度建设、经费保证、财务管理、账目核算、公开制度、民主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按照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五统一”(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把村级财务管好、用好、监督好,确保农村财务委托服务制取得实效。
4、进一步扩大“一卡通”、“一折通”的使用范围。各地要在目前部分惠农资金实行“一卡通”、“一折通”发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使用范围,逐步将农民的个人政策补贴类专项资金全部纳入“一卡通”、“一折通”发放范畴,确保涉农补贴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三、步骤分工
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部门牵头和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和清理摸底(4月份)。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市的部署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对本级、本部门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开展清理摸底工作。
1、开展对4类重点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摸底。市县两级审计部门对重点审计项目进行审前调查摸底,掌握项目资金的安排投入情况,将4类重点审计项目的资金底数于4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开展对3类重点检查和2类重点解剖项目的清理摸底。市直各有关部门对纳入重点检查和重点解剖范围的扶贫开发专项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水利专项建设资金的安排和投入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填写《年全市集中治理项目资金安排投入情况清理摸底统计表》,经市财政局审核签章后,连同有关安排文件复印件,在3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将市安排和投入情况提供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核实。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各级安排和投入情况(包括自定重点治理项目)的清理摸底工作,对市提供的安排和投入情况组织逐级核实,汇总填写《年全市集中治理项目资金安排投入情况清理摸底统计表》,于4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摸底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以及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参与。
3、市直非重点审计、重点检查、重点解剖项目的单位要将年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进行备案。
市直各部门要将本单位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项目、用途、数额、项目资金的落实、项目决策情况、项目工程的实施、项目完成及效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项目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总结报告于年5月15日前报市专资办备案。(备案表附后)
(二)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5月至9月)。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承担的任务和分工,积极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重点审计工作,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1、开展重点审计工作。审计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对市确定的4类重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在9月底前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并向市政府和市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应加强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沟通以及审计工作信息的反馈,明确1名联系人员,每月底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审计进展情况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应在3日内进行书面汇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重点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协调审计部门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应加强对重点审计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审计工作实效。
2、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扶贫办、农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水务局等部门对扶贫开发专项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水利专项建设资金进行重点检查,9月底前完成检查任务。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汇总本地工作情况,从5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全市专项资金综合治理有问题资金查纠情况台账月报表》。
3、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动未按建设计划进度施工、移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实施进度。从5月份开始,各县(市、区)专资办,每月20日前向市专资办报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决算、验收、移交固定资产进度表》。市直各有关部门专资办分别于6月10日前、9月10日前、11月10日前填写《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决算、验收、移交固定资产进度表》,报市专资办。
4、开展重点解剖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局、市水务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年度安排实施的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水利专项建设资金按照资金拨付流向进行重点解剖。重点解剖工作是沧州独立安排的一项重点工作,将采取检查组进驻检查审计的方式,对医疗卫生专项资金和水利专项建设资金立项、审批、拨付、使用、验收等资金运行和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全面解剖,实现对资金和项目检查的“全覆盖”。
5、加强对去年查出问题的整改。对年检查中发现,至今尚未整改的问题,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整改台帐,并协调审计、财政等部门督促整改。对短期内难以纠正的问题,要逐项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整改工作既要切实纠正问题,又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严重问题予以立案查处。各级要在7月底之前完成整改任务。在7月底前,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整改情况报告。
6、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继续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把案件查办工作贯穿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始终。一是继续开展专项举报活动。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公开栏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综合治理的重点、范围和举报电话,引导群众发挥监督作用,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要保证专项举报的覆盖面,注意专项举报的常态化。二是加强案件线索排查。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对综合治理中查出的问题特别是上年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排查,应当立案的要立案查处,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三是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不断提高各级依法、规范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自觉性。四是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采取上级直查、异地交叉检查等方式,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每月20日前,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专项资金综合治理案件情况月报表》、《年专项资金综合治理案件立案备案表》,已结案件附报调查报告和处分决定等资料报市专资办。
(三)验收考评(10月至11月)。
从10月份开始,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本地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验收,查漏补缺,全面总结,在10月中旬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全年工作报告。从10月下旬开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进行验收考评。验收考评继续采用记分制,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量化验收,做出综合评价。在验收基础上,市领导小组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全市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报告。
四、组织领导
(一)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
市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宇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寿平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扶贫办、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袁宝辉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及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抽调配齐配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办公场所和设备,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导。
(二)落实工作制度。
一是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时限,按时报告工作情况和有关报表。要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统计报表要项目齐全、逻辑清晰、平衡准确。二是沟通情况制度。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调会,沟通工作情况,加强工作调度。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馈。三是案件线索移交、通报制度。各级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查处,并书面通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审计部门通报掌握的有关案件线索情况,增强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四是案件立案备案和结案报告制度。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本市立案和结案情况,按时报送有关报表。五是信息反馈和交流制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工作动态、做法经验、工作成效、意见建议等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编发《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简报》,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交流指导工作。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通过编发简报等形式,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每月至少上报2篇信息,市直各部门每月至少上报1篇信息,将信息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三)严格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持之以恒的决心抓好综合治理工作。对应付走过场、搞形式和组织不力无成效的地方和单位要坚决纠正,对问题严重的通报批评。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情不报、压案不查以及违法干预检查活动、授意和篡改检查结论、拒不纠正存在问题、阻碍如实上报情况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要继续加强对社保基金足额征收及保值增值问题、农村公路管护、新时期沼气池建设及后期服务等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从机制和制度上解决社保基金“少收多支”、乡间公路管护、沼气池建设和服务中的难题。各县(市、区)专资办、市直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确定一项研究课题,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力争形成一批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较强的研究成果,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强化对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调研报告于8月底前提交市专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