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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范围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年月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凡是涉及行政强制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及其依据,以及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的,都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法对实施主体做了规定,规范性文件中凡是规定授权、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内容的,都列入清理范围。
(三)清理行政强制程序
规范性文件中,凡是规定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内容的,都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分工
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县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组织、协调,负责汇总、审查,并向上一级法制办汇报。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并报送清理结果;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由法制办汇总并报县政府确定;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工作,在提出处理意见时必须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行政强制规定内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程序,逐件填写《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规定清理意见表》,报县政府法制办。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强制的认定标准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认定标准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驱逐、强行驱逐等)
(2)查封现场、设施或者财物(封存、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
(3)扣押财物(暂扣、扣留财务等)
(4)冻结存款、汇款(暂停支付等)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扑杀、销毁等)。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包括: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强制拆除、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强制收购等)。
(二)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标准
1.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2.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做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3规范性文件不得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4.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应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5.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规定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
(三)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标准
1.不得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2.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不得委托或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四、清理期限
各乡镇、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规定清理意见表》及相关材料于11月19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办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清理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实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做出具体部署,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督导,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总负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及时研究和解决情理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时、高质完成清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