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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风险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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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风险管理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严重危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大部分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火灾,业主或经营单位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对第三者伤害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通过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采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法律纠纷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提升政府综合管理水平。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按照“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原则、方式及目标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边总结、边完善;充分利用火灾责任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三、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点领域

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在以下重点领域,引导和督促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一)大型公众聚集场所:

1.商场市场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2.宾馆饭店类:床位数在5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和就餐位在5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3.公共娱乐场所类:夜总会、歌舞厅、录像厅、影剧院、卡拉OK厅、游乐厅、茶馆、网吧、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桑拿浴室;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会所;

5.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6.商业写字楼。

(二)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

(三)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地铁。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

1.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3.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

4.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5.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步骤和方法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依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宣传教育各单位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第二阶段自查落实阶段,各相关单位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觉组织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阶段监督督促阶段,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消防等部门对各单位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阶段整改、总结阶段,要求各单位严格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依据监督抽查的情况,总结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方面存在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五、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求

(一)要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事前防范和事后救助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普及率,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持续深入开展。

(二)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各保险公司积极创新,改善服务,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着力提高保险业火灾风险管理水平。要切实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作用,实行保险费率与消防安全评价结果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推动被保险人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协作,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要建立火灾保险检查与消防监督检查、保险理赔与火灾原因调查联动机制。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共同促进被保险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防灾防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消防部门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参与火灾原因调查、进行火灾损失核定应依法提供条件。

(五)市各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开展火灾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火灾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加强协作,规范保险经营行为。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认真执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要在工作中建立起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规范保险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真正成为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政府,有利于群众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