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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并取得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二)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
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
七、自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八、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