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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学会组织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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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学会组织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为规范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区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区级学会组织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省、市级学会组织通则,结合区级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区级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区级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城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造“城市新门户、都市新中心”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凡按照学科划分而组织起来的称学会;按照同类技术工作或相近技术行业而组织起来的称协会;按照某研究领域或研究专题而组织起来的称为研究会。本通则中统称学会。学会应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本学科工作、符合会员条件的科技人员,能独立组织开展学术和科技推广活动,具有跨行业、跨部门,横向联系的特点。

第四条区级学会贯彻国家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区科协对学会业务发挥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作用,行政和工作上应积极争取挂靠单位的领导与支持。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民间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科学技术合作。积极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对我区有关重大科技政策、建设项目,积极提出合理建议,进行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行业技术标准编制。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开展青少年、城区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技术教育活动,完善科普组织网络,加强科普设施和队伍建设,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和政府落实科技政策、人才政策。

(五)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会员中在科技工作上取得优异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

(六)开展各种为会员、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充分发挥学会优势,开展对会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七)完成区科协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区区级学会组织通则》,并具备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相应学会,经区区级学会批准后成为其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院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能独立从事行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成才,具有上述实际工作水平,或在技术改革和科学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或技术革新能手;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或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4、优先取得学会有关的科技、科普资料;

5、有权要求学会给予帮助解决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难题;

第十条会员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2、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和科技推广活动;

4、积极推荐先进科技成果,提供各种科技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由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可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学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取消该会员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定、修改学会章程或通则;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五条大会闭会期间,由学会理事会主持学会领导工作。

理事会任期3-5年。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总结学会工作,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并组织学会开展各种活动;

(四)筹备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批准新会员入会;

(六)评选、表彰、奖励优秀论文和优秀会员;

(七)管理和使用好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学会的日常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规模要根据会员人数的多少而定,一般控制在5-15人之间。理事长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且不得同时兼任区科协所属的两个学会的理事长职务。

第十八条学会根据活动需要,可设立若干组或专业委员会,作为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不另立章程。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名单须报区科协备案。

第二十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有较高声望的科技工作者,学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学会的名誉职务。

对学科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威望,热心参与学会活动的外地专家学者,本人愿意,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委员或名誉理事长职务。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业务挂靠单位拨款;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区科协奖励性补助;

(四)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学会经费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每年向理事会通报当年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通则经区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区科协。

第二十四条区级学会可根据本通则和上级学会通则或章程,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学会通则、细则或章程,并报区科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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