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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1月1日起,我县开始实施大中专毕业生“非转农”。培训会就《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进行了培训,县府办、公安局、计生局、民政局及各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参加了培训会。
《办法》规定,准予“非转农”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县农业户口;
三、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我县;
四、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
同时,申请人须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毕业证书及复印件一分;本人入学前系农业户口证明;填写《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办法》还规定,符合“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现在读且已迁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未有正式工作的,也可毕业一年后内提出申请,准予回原籍落实农业户口。
年及以后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户口的,应办理不再回迁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
指出,从本周起,申请人可凭毕业证书及入学前农业户口证明(本人持有的原农业户口薄或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工作片迁移证存根或迁往学校所在派出所的迁移证复印件等)向乡镇(街道)综治办申请,领取《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随后持《申请表》、毕业证书及入学前农业户口证明到村签署意见后交回所在乡镇(街道)综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