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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增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救治和管理,提升艾滋病感染者的生存品质,减少艾滋病疫情的传播,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别制定此方案:
一、关怀救治对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二、关怀救治形式
(一)免费咨询检测。为自愿接受咨询、检测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二)免费抗病毒治疗。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免费阻断治疗。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
(四)免费接受教育。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五)给予生活救助。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县卫生防疫站对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全部建立档案,定期访视关怀,提供咨询;对自愿检测者,提供咨询和初筛服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救助建议。
(二)县人民医疗机构为艾滋病病人的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负责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三)教育部门要制定政策,保障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并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费用减免政策。任何学校不得拒收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入学。
(四)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列入救助对象,落实救助措施,为其生活提供保障。
(五)各有关部门都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不断改善其生活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艾滋病关怀救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上述关怀救治措施顺利实施。
(二)相互配合。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与协作,全面落实关怀救治措施,保守病人秘密和隐私,努力减少艾滋病社会歧视,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温暖和谐的生存环境,防止艾滋病疫情的传播。
(三)加强督查。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按照《县艾滋病防治考核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各部门的检查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列入本部门的考核内容,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放,促进关怀救治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