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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现节能降耗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年,单位GDP能耗(按年价格计算)下降,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按年价格计算)下降,即单位GDP能耗由年的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吨标准煤/万元,年均下降;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由年的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吨标准煤/万元,年均下降。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内先进水平。年,单位GDP能耗下降以上,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的具体办法;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信贷的具体办法;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环保局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县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市物价局会同市经委、电业局对铁合金、水泥、钢铁、造纸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严格甄别,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盲目发展;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检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2、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年,淘汰关停年生产能力万吨以下的机立窑水泥企业户,淘汰关停(不包括)以下的铁合金企业户,淘汰关停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的焦炭企业。市发改委和市经委要严格执行省发改委和省经委制定的电力、钢铁行业上大压小和建材、铁合金、造纸、纺织、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质监局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和产品不得受理、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县区政府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市经委督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生产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抓好落实。
3、认真执行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准入标准。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和高新技术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产品,严禁开展加工贸易;暂未列入的,要从严审批;凡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不得发放《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4、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进一步规范小水电建设市场。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新增农村沼气用户达到万户,年新增户,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达4处以上。稳步发展替代能源,扶持发展生物柴油规模化项目,启动永大高科红薯乙醇燃料试点项目和生物质能源林高产示范基地项目,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推广应用方案。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办、市林业局等部门抓紧制订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研究出台具体措施,进一步优化全市能源结构。
5、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产型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号),大力发展低耗能、高附加值的产业,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十一五”期间,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占GDP的比重要逐年提高。到年,高新技术产业占GDP的比重要提高个百分点以上。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措施,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1、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突出抓好高科技工业园、 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市经委要督促省试点单位认真编制循环经济试点方案,总结试点单位的工作经验,逐步推广。在抓好省循环经济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再确定家企业、一个县(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支持龙铜业、天龙米业、熙可罐头、道县江南广德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推动行业、企业、产业链、产品链之间的延伸和耦合。同时,组织编制化工、建材、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重点推动矿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矿业循环经济。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2、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大造纸、啤酒、食品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推广节水设备和器具,推行废水“零排放”,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到年,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以上。加快实施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推进农业科学集水、蓄水和用水,加快农村山塘、水库等灌溉设施改造,提高节水灌溉面积,基本实现农业灌溉用水总量零增长。加大城市供水管网节水改造力度,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逐步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制定和修改行业耗水标准,逐步推行水权分配和水价调控制度,建立水资源管理体系和节水型社会体系,形成全社会节水机制。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等部门制定节水规划和措施。
3、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大力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及秸秆、林区“三剩物”等农林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加快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严格执行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引导城市建筑垃圾废弃物的有效再利用。贯彻《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加大“禁实”力度,确保完成“禁实”目标。在农村逐步建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农办、市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抓好落实。
4、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系统,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建设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统筹考虑周边乡村的生活垃圾统一处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重点在造纸、食品、建材等行业推广清洁生产示范,通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使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排放量达到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市农业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水源污染。
(三)加大科技投入,通过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
1、加快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级科技、质监部门要把节能技术纳入“十一五”科研攻关与推广规划的重点,集中力量实施一批科技项目,支持自主研发、推广一批节能新技术。结合实际,组织实施节能降耗科技专项行动,重点安排和支持一批科技创新项目,攻克一批关键和共性技术,为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各级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推广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展节能技术示范。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在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采用节能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推广应用。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农办、市农业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促进全市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2、推动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加快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强化能效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市质监局研究制订具体措施,推动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
3、培育节能服务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各类节能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能项目服务、节能信息咨询、节能技术推广、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进能源合同管理,重点支持一批有规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EMC),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和能源审计,为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进、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推进措施。
(四)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促进节能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
1、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工作。市统计局、市质监局要按照省经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关于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工作的通知》(经环资[]号)要求,实施《用能单位能源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合格认可制度,强化能源计量器具管理,推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建全能源计量和统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能源计量和统计工作水平。“十一五”期间,督促“省百家”在永企业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年耗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建立起稳定的能源计量和统计队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继续做好GDP能耗指标的公报制度。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搬迁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并建立相应的审批项目问责制。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3、严格执行节能标准体系。市质监局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行业的节能标准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4、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监督和奖惩机制。市政府和县区政府每年组织经委和监察部门定期开展节能降耗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积极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能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案件,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监督和奖惩机制。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日常督促检查。开设节能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及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执法。加强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各级财政要拨出专项经费,添置检测设备,使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能够依照国家的能源利用监测法规,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督、检测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5、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市编办、市人事局、市经委要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节能监察机构、明确执法主体、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尽快形成节能监察和节能服务两套体系。
(五)推进重点行业、高耗能企业和社会节能。
1、突出抓好化工、建材、造纸、冶炼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重点抓好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家企业)工作,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对已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耗能企业要加强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执行,落实责任。
2、大力促进农村节能。市农办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制订政策,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优势,加快沼气池建设速度,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十一五”期间,新增农村沼气,扶持生物质秸秆发电工程、推广节能烤烟房、节能炒茶灶、节能砖瓦窑,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
3、加强交通运输节能。交通部门要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路网结构,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加强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工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城市公交网络,降低运输车辆的能耗水平,相关部门要加快编制城乡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有关部门要通过相关政策标准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通过经济杠杆限制高排放交通工具进入运输市场。公安部门要进一步科学设置交通信号,实现交通管理节能。
4、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建筑节能标准,新建、改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市规划建设局要研究制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节材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实施措施,强化新建、在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节能专项测评。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六)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建立节能项目库,加强节能培训。
1、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实施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工业燃煤锅炉(窑炉)改造、绿色照明以及政府机构节能、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重点抓好有限公司低温余热发电、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 江纸业有限公司热电联产等项目。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明确任务,强化责任,抓紧落实。
2、做好节能产品申报工作。市经委要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抓紧收集本市节能产品信息,积极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报节能产品情况,推荐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同时,要建立全市节能项目库,认真组织项目评审,及时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报节能项目,跟踪节能重点项目进展,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3、加强节能培训。市、县(区)两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分行业、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培训,切实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七)政府带头,强化节能管理
1、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由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2、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由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3、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施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同等优先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三、强化责任,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建立政府节能工作问责制。市经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将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推进新型工业化目标考核内容和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建立和完善节能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市统计局要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并完善年耗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市经委根据省下达的节能降耗任务,结合的实际,抓好节能任务的分解落实,制定市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方案并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三)多渠道筹措节能资金。“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监管体系建设等。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金融支持力度,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信贷投入。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并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各级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
(四)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结合国家税制改革进程和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落实国家对生产或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给予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条件的节能减排设备可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擅自放宽能耗标准、规避节能评估审查、进行违规审批和核准立项行为;对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节能监管职能和监管不力,对节能降耗指标、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中组织领导不得力、指标分解不到位、落实政策不具体、弄虚作假等,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方案实施。节能降耗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降耗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四、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一)将节能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节能宣传方案,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公益广告,广泛宣传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意识。
(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等活动,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各级科技和教育部门要广泛开展节能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意识。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全总《关于在全国职工中广泛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的通知》,认真组织开展好的“活动月”有关活动,引导全市职工进一步提高节能环保意识,推动“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深入开展。
(三)表彰奖励节能降耗先进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按照节能工作奖惩机制每年对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