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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政办发[]号)精神,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保护生命之源,打造绿色,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整治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
(二)整治目标
用三年时间(-年),解决流域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问题。到年,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流域水环境质量继续达到功能目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达到。
(三)基本原则
1、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以中心城区污染源治理、南津渡工业园、白水工业园等园区污染整治河等条河流污染整治以及造纸、冶金、食品、化工、采选、畜禽养殖业和生活废水污染治理为重点,综合治理水污染。
2、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按近期与中期相结合、污染轻重程度相结合、结构减排与工程减排相结合,统筹考虑,稳步推进,多还旧帐,不欠新帐。
3、调整结构,促进发展。将结构减排与工业布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合理配置资源,扶优做强,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4、创新机制,巩固长效。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以结构减排为重点,从源头削减污染排放总量。
1、严格环境准入。切实加强规划、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报批时须同时提交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引导冶金、食品、造纸、化工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向专业园区集中。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产业限制类项目,必须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现有生产能力确需改造升级的,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实现“增产减污”。对于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企业、区域等量削减予以平衡。
全面执行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项目按照“三同时”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及时将保证金返回建设单位。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治理专项资金,环保部门不予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的相关证照。
2、取缔关停污染严重企业。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超标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或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的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后,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淘汰落后产能。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退出的工艺、设备、产品和企业名录的企业,必须在限期内淘汰退出。
被取缔关停和淘汰退出的企业,有条件的也可退二进三,也可转产等。转产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以工程减排为重点,加快重点污染源治理步伐。
1、限期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对生产规模较大,部分污染因子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达标排放后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因环境容量限制需要进一步削减污染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要把治理内容项目化、工程化,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在限期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开展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高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扶持建设一批污染物“零排放”示范企业。
2、加快推进污染集中治理。省级各类工业开发园区都要配套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对工业“三废”实行集中处理处置。引导各类排污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统一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管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与各地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健全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持证排放、按量排污,把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工业点源。
(三)点面结合,以点促面,保护重点区域生态环境。
1、南津渡工业园。该园区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对园区内工业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总量控制、清洁生产要求,工业废水实现“零排放”的企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工业废水难以实现“零排放”的企业,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易地搬迁实现达标排放。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关闭。
2、百里生态功能区。加强区域防洪固堤,搞好绿化,高标准建设沿岸风光带,治理区内工业和生活污染,合理开发旅游资源。
3、河流域。实施二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规划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规范建设十余个规模集中采选矿点,建设好尾砂坝。实施生态重建,使河水质从劣V类恢复到Ⅲ类水质。
4、采选集中矿区。采取整顿矿业开采秩序,取缔关闭非法采选企业,集中建设尾矿库等措施,全面整治矿区。严格规划管理,依法有序开发、保护、利用。新开发矿区必须经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批,落实相关生态保护措施。在沿江、沿河、沿库地区两岸米范围内禁止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到年,区域水环境质量全部达到功能目标,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四)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
1、实现县城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今年抓好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下河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年内动工建设,年必须建成投产。区向家亭污水处理厂完善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在年前竣工投入运行。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各县达到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除磷脱氮工艺。
2、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所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要尽快完善污水管网,保障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一年内处理负荷达到设施能力的,三年内不低于设施能力的。
(五)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积极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对规模化养殖场,要按照工业污染源一样的污染防控要求,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申报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年月底前,完成规模在头猪(或折头猪)以上的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在年底以前完成规模在头猪(或折头猪)以上的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积极采用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方式,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到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以上。
2、水产养殖业污染治理。对百里、金陵水库、高岩水库、水市水库等以饮用水源供应为主体的重要水域,要依据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确定养殖面积,严格审批,严格监管;对已超过环境容量,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要尽快缩减养殖面积,做好网围养殖设施的拆除。
3、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积极开展农业清洁化生产技术推广,重点以减少农药和化肥用量、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为手段,实现农业清洁生产,促进农业污染减排工作。通过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分户或联户设置垃圾收集、建设沼气和污水净化设施,削减农村废水污染物排放。到年,农村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每公顷耕地农药使用量较“十五”期间平均值(公斤)下降,单位耕地面积年平均化肥施用量下降,单位耕地农膜使用量控制在公斤/公顷以内。
三、工作步骤
市人民政府根据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进度,分批公布取缔关闭、停产治理、淘汰退出、限期治理、搬迁等企业名单,并适时进行督查,组织阶段性考核验收。各县区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单下达整治通知,责令落实,确保按限定时间完成整治任务。县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整治通知报市环保局备案。
年月底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取缔关闭企业(家)实施到位。年月底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停产治理企业(家)、造纸企业(家)必须停产整治。
淘汰退出企业(家)必须淘汰退出。年月底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限期治理企业(家)完成治理任务。年月底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存栏头猪(或折头猪)以上的养殖场(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与工业园区建设同步。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涉及的行业多,企业类型多,情况十分复杂,各地在采取整治措施时要对污染企业的分布和生产、排放情况认真清理排查,当发现属于整治范围或与已列入整治名单企业的情况相类似的企业,要一并纳入整治范围,并将排查情况及时报市环保局。加强对整治企业的监管检查,严防污染反弹,确保整治成果。
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和造纸行业污染整治,继续按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县区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扬流域整治的先进典型,定期通报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全方位、多层次推广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
(二)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各县区政府对辖区的整治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整治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责任,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统一行动,统一验收标准。建立问责制,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督办和考核,对整治工作进展慢的县区,实施“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挂牌督办。
(三)部门联动,协同作战。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是市政府部署的污染治理重大战役,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各项目审批部门要把环保准入作为项目审查的重要前提条件,严把环保准入关;发展改革、经济等部门要结合整治工作提出产业布局、产业整合、产业发展等有关政策措施,促进结构调整优化;工商部门要对取缔和责令关闭的企业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维护好取缔和责令关闭企业的秩序和内部治安稳定工作,依法打击在取缔和责令关闭企业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电力部门要对取缔、关闭和淘汰退出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金融部门要对实施取缔关闭的企业不予以办理信贷业务,及时将取缔关闭企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指导帮助关闭淘汰和停产整治企业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提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取缔关闭企业土地回收、评估、利用工作和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监督,合理有效调度流域水资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污染治理的监管和督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整治行动中的行政监察,维护政令畅通;环保部门要负责流域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调研,用好政策。流域水污染整治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调研工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政策法规处理好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用好用足现有的有关污染治理、企业搬迁、退二进三、转产、淘汰退出、综合利用、技改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利于整治行动的激励扶持政策,做好取缔、关停和淘汰退出企业的稳定工作。
(五)落实资金,保障投入。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要加大企业治污主体的投入。同时,采取鼓励和优惠措施,吸引国内外企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到流域污染整治中来。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的投入力度,有效整合环保、节能减排、水利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确保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市人民政府成立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委员会,市长龚武生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唐松成任常务主任,副市长荣燕明任执行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电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任委员。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统一指挥,研究处理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整治行动的领导,认真筹划,周密部署,制定应急预案,全面完成整治的各项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