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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义务教育校内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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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义务教育校内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年月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市、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由学校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分配,合理拉开距离。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课时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市、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学校在搞活内部分配中,要根据考核结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经职(教)代会讨论通过,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本级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示。

(四)学校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书记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其中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原人事部、财政部发文确定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仍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省及以下政府和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合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班主任津贴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置,可以根据需要按固定数额单独设立班主任津贴项目和标准,按月或按学期发放,也可以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教学工作量,按课时津贴的方式发放。采取哪种方式和如何确定津贴标准,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要切实保证班主任津贴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占有一定份额。

(四)为了体现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的政策倾斜,鼓励和吸收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从教,各地要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建立农村教师津贴。农村学校的范围、补贴标准、发放办法,由县(市、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不得低于本县(市、区)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平均值的10%。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和小学中的学前班教师一并统筹考虑,纳入实施范围。

(六)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间(初期、学徒期、熟练期,下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见习期满定级工资对应的岗位(职务)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其他新进入学校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七)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区)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八)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原人事部、财政部发文确定的特殊岗位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发放任何其他形式的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上级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发放,属于县(市、区)政府事权范围,县(市、区)政府是其经费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不得出现拖欠。在中央和省财政财力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视本级财力情况对财政困难县(市、区)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支持。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筹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省直管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要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二)各地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对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反映。

(三)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