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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开展商场消防安全综治实施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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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开展商场消防安全综治实施方法

一、时间安排

年月日至月 日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行动,全市治理范围内的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率达到,“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率达到,员工全员培训合格率达到,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三、治理范围和治理重点

(一)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

(二)治理重点

1、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在单位周边及顶部搭建违章建筑以及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

3、是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齐配足、完好有效,是否存在擅自挪用、停用等问题;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水压是否符合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门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被遮挡、覆盖等现象;

6、是否存在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

7、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或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否存在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电气线路是否按规定敷设;

8、是否存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9、是否在商场、市场、集贸市场内设置仓库、员工集体宿舍等“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10、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单位“防火巡查、灭火第一出动、灭火第二出动”三支队伍建设是否落实,是否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月日至月日)。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要组织召开辖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要积极协调各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时间范围以及标准要求,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二)集中整治(月日至 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全面排查,澄清底数,逐一登记备案。一是督促专项整治范围内单位和场所逐一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逐一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并向社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二是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商场、市场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做到“五个必查”,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必查“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三是广泛发动乡镇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的商业聚集区、车站周边地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消防安全薄弱区域,逐街道开展检查,全方位整治火灾隐患。四是适时组织开展集中夜查行动,严厉惩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三)验收考评(月日至 日)。各县(市、区)要于月日前组织完成对本地专项治理工作验收,对治理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政府将于月日至日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考评,验收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治理措施

在治理工作中,县(市、区)要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六个一律”和“十条刚性措施”,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即对商场、市场违法装修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关闭;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地下营业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对“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顿。“十条刚性措施”是:

(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予以查封。

(二)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或者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拒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违法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拆除,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拒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六)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留宿人员的,立即清理,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九)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线路的设计、铺设、维护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十)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挂牌督办,督促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打好这场硬仗。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赵义山为组长、副秘书长王彤为副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公安局党委成员靳振林同志、市消防支队全体党委成员。领导小组在市消防支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刘宝华支队长担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具体组织、指导消防安全治理行动开展。

(二)重拳整治。各县(市、区)要积极协调,实现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行动期间,各部门至少要开展两次联合检查。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责任机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整治火灾隐患、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落实责任。市政府将适时派出督察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督办通知书,跟踪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工作不落实、发生亡人火灾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一律责任倒查,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广泛宣传。要根据商场、市场特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突出抓好“四个能力”建设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各单位广泛开展全员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单位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开展专栏、跟踪报道、公示曝光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